乃化邦者乎。蓋使其不能中孚以應五也,則雖上九之剛不免于好音而元實,何必柔使其能以中孚應五也,則雖六四之柔亦且幾望而能圖,寧獨剛?故曰: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此卦三、四在內皆陰虛不實者,豚魚是也,舟虛是也。今觀六四與三同類,相好為匹、為敵舊矣。乃三說體不正,悲喜失常,四遂惡其不當,絕其比類,亡其匹敵,直上承五,遂得无咎焉。則四之孚化于五為何如哉,而謂中孚不能以信豚魚可與。又二陰在內,有中虛象,以其中虛,乘我巽有#14,濟虛舟而涉大川,其利于五又何如哉。而謂中孚不能以吉豚魚,又豈可與?故語中孚之實,則其孚化于二也,謂鶴嗚子和。語中孚之極,則其孚化于四也,謂幾望匹亡。蓋必孚化邦而信豚魚,乃可以驗中孚之元所不孚也。而尚何有于剛柔虛實之分哉,而屍于初九之剛哉。故初九在卦之初,獨能歡燕以自虞,以為使其不得中孚之五而妄變志以從他,反不如自虞之為吉矣。其感二而有興,焚香而有待者乎。而五至是其盡孚化之矣。豚魚陰類。姤,包魚。剝,六五貫魚。姤、贏豕、大畜六五、積豕,皆是也。鶴與天皆指五,其子獨指二。巽為雞,曰翰音。汪本訶曰:在陰即二陰。馬逢暘曰:中孚,覆卵象。二陰,雞足象。
  附錄
  王畿曰:風感澤,受中孚之象。君子體天地好生之德而議獄緩死,中孚意也。獄之將成則議之,其將決則緩之,然後盡于人心。獄而曰議,求其入中之出死。而日緩,求其死中之生舜之恤刑,禹之泣罪,湯之祝綱,文之掩骼,使非出于本心之誠,其誰感之。至誠之道,可以蹈水火,烈金石,格天地,而昆于人乎,況于鬼神乎。王聽之三公,聽之司寇,聽之議獄也。旬而識聽,二旬而識聽,三月而上之緩死也。
  議獄,兌象。緩死,巽象。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烏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烏之象焉,飛烏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初六:飛烏以凶。
  《象》曰:飛烏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15: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烏離之,凶,是謂災告。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雷山小過
  四陰得位,二陽失位,是為小過。小者既得時,得位而過矣。有不亨乎。夫過而亨可也,不貞可也。過以利貞,與時偕行,時已可行。柔又得中,是以小事吉而日可小事耳。然居位得中,為君、為相,其事實大而非小也,非陽剛君子庾不能辦也。今剛失位而不中矣。夫居上而不中,失位而元權,雖陽剛,其奈之何?是以不可大事也,故為小者。若小事得為則順時以有為,若大事不能為則禮遇君子而望其助。我以有為,信能安分知時如此,則小者位雖過而實亨矣。故曰小者過而亨也,以其貞也。然而陰柔小人不能安分知時也,不肯與陽遇也。今二陰居中得位,身當君相之任#16。而所協比以橙遇者,乃其兩飛烏之初、上,則雖有一、二,孤陽自然退避不暇矣。故聖人因此卦有飛烏之象,遂即象以戒之曰飛烏有遺音,云遺音如何,言不宜上宜下,大吉云耳。夫烏上飛則逆下,飛則順其大致也。今自謂宜下而不宜上焉,雖日自諷,實為二陽諷也。安有陽剛君子必待陰柔小人諷之令去,然後倪首以去哉。吾恐飛烏離之,雖欲去而不得矣。初六居下,好進輕舉,誠一飛烏,故聖人擊之曰:此飛烏也。雖曰最初在下,然以凶成兆矣,屍又兼連四陰乎?扳援上六乎?其為凶物,信不可如何也。為二陽者,又可不早避與。而九四應之,反得无咎者,以四自知其力之弗能過而卒善遇之也。然有來則必有往,有往則必有厲,可不戒與?夫天下豈容有常厲常戒之事哉。故曰: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由此言之,何如勿用之為愈也。勿用則自元厲,元厲則常永貞固。若九三者,知其弗能過而力為之防,則上六以#17我為有心矣。此又從而不自量力,或欲以戕之,如陳蕃、寶武然,吾不知凶又如何也。蓋小過之時,初上相比,據權得地,陽剛君子唯有勿用一著棋子可商量耳,元別有良策也。所謂宜下而不宜上者也,六五陰雲已上,不與陽遇,獨陰不成其象,為密雲不雨,故曰:密雲不雨,已上也。言六五之雲氣已上矣,決不能降雨、作雨以潤澤斯民也。則雖已居民上,其實與在下者等,為臣、為妣者等,惡能有為哉。一及公曰:告夫三子者,豈非不能為祖而反禮遇其妣,不能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