槨外實灰沙,沿壙炭屑。
  朱子答廖子晦曰:所問葬法,後來講究木槨瀝青,似亦無益。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之厚二寸許,下與先所鋪者相接,築之既平,然後安槨於其四傍。謂沿槨也。又下三物如前。
  按:槨本不必用,即欲用之,亦惟木槨,或磚槨為佳,切不可用石槨。蓋石能生水,只觀天將雨,而礎潤即可見矣。且石槨重甚,年數深遠,設若傾頹,安知其不壓於骨骸之上,尤為可畏。故不用之為愈也。
  槨內亦實灰沙
  槨底及棺四傍謂槨內、槨外。上面,皆以沙灰實之,俟滿加蓋,復布沙灰,而加炭屑於其上,亦厚寸許,然後以土築之,盈坎而止。蓋沙灰以隔螻蟻,愈厚愈佳。
  或問:棺外可用灰雜沙土否?朱子曰:只純用炭末置之槨外,槨內實以和沙石灰。或曰:可純用灰否?曰: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槨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炭末,約厚七八寸許,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截樹根不入,樹根遇炭皆生轉去,以此見炭灰之妙。蓋炭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變。
  禮壙中用生體之屬,久之必潰爛,卻引螻蟻,非所以為亡者慮久遠也。古人壙中置物甚多,以某觀之,禮文之意大備,則防患之意反不足。要之只當防慮久遠,毋使土親膚而已。其他禮文,皆可略也。
  頃嘗見藉溪先王說:嘗見用灰葬者,後因遷葬,則見灰已化為石矣。炭屑則以隔木根之自外至者,亦里人改葬所親見。故須令常任沙灰之外,四面周圍皆無縫罅,然後可以為固。○已上三條,皆朱子語。
  石灰三分,黃土、細沙各一分,篩半勻以淡酒灑造噴壺灑之。築之。
  按:今俗用糯米粉煮粥,以拌入三合土內,卻亦能使三物膠固,用之可也。
  刻誌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云:某官某人之墓。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其一為底,刻曰:某官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毋某氏封,某某年月日生,叔歷官遷次,某年月日終,葬于某鄉某里某山向,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官,女適某官某人,孫男幾人某官某,孫女幾某某。婦人,夫在則蓋書某官姓名,封某氏之墓,無封,則云夫之姓名,夫亡則云某君某甫妻某氏,其底叔生年日月,死年月日;因夫子致封號無則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鐵索束之,埋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蓋慮其時陵谷變遷,或悮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按:閩俗安此石於壙內棺首者殊非宜,浙俗安壙前是,終不若安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為當矣。
  乃窆窆下棺也
  先用木杠於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環不結,而下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別摺細布,或生絹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若柩無環,即用索兜柩底,兩頭放下至杠上,乃去索,用布如前法。大抵下棺之時,須審用力,不可悮有傾墜搖動,主人兄弟宜報哭,親臨視之,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或問:若柩無環,恐索難出,當如此法。柩既有環,何不就索徑下,卻至杠上,又去索換布絹何也?曰:想亦恐索難出也。今人兩頭齊用活套索放下者,亦甚穩當,從俗用之,亦可。壙內四角,各用磚以架柩。蓋亦可以抽去下柩索耳。
  加灰隔內外蓋
  先度灰隔大小,製薄板一片,旁距四牆,取令脗合。至是加於柩上,更以油灰彌之,乃加外蓋。
  按:此原本用瀝青,溶灌於其上,約厚三寸許,然後始加外蓋。今去瀝青,用石板,亦不可外蓋之上。今俗有用磁碗盛糯米粥和石灰,以鋪數層,亦牢固,用之可也。
  實以灰
  三合灰拌勻居上,炭屑又居上,各倍於底及槨外、槨內、四旁、上面,之厚以酒灑而躡實之,恐震動柩中,故不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爾。
  乃實土而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杞后土神於墓左。
  祝文
  維某年月朔日,具位同前,敢昭告於本山土地之神。今為某官某人封謚,窮玆幽宅,神其保佑,俾無後艱。敬以清酌脯醢,祇蕩於神尚饗。
  復位。告者再拜,徹出。
  按:劉氏璋曰:為父毋形體在此,故禮其神以安之。
  藏明器等
  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甖於便房。
  按:明器乃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如巾帕、茵褥等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陞朝官十五事,庶人十事。
  帳謂林帳、茵蓆、椅卓之類,亦象平生而小
  苞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按:儀禮注:苞草也;古稱苞苴是也。曲禮註:苞者,包裹魚肉之屬。苴者,以此藉器而貯物也。
  筲竹器五,以盛五穀
  司馬溫公曰:今但以小甕貯五穀各五升,可也。
  劉氏璋曰:既夕禮膂三容,與簋同盛黍、稷、麥,其實皆繪注云:皆湛之以湯,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按:儀禮註:筲,藉通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