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所在處設醮而不整肅者,流三千里。無據而登壇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獄官而放鬼令走竄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依所限時刻昭報,如或法官未有寤寐,即於本司
  左右四相處申說。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高聲對法官及設辭應對,并各依抗法律斷罪。
  諸神吏符使拒逆正法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遣符勑水而不在旁祇候者,所差官將及當直神將符使,并各針决,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如是差官司已行下指揮而神吏符使故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牒上寫不候印者,須火急奉行,不得以常日為例。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早晚兩衙,及月一日十五日,須得列班唱喏。南院自列斑居左,北院自列班居右,不得差。違者,彈劾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須要嚴備獄器在前。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飛斗而神吏倒持者,降入下班。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下罩法,而網羅不堅密者,處斬。因而鬼神逃竄者,分形。或違時刻者,分形處斬。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以巾頂指前,或以丁立,或以直視者,須得非法勘鬼神,及嚴備器械違者,針决,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
  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相喚其窠坐,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交相應對,或當直神吏而不在法官傍,而亂替應對者,并各處斬。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無論輕重,限三日案具,回申法官。違者,徒三年。公案不具,并不帶隨行取禀者,處斬。有疑難先得取禀,不待臨時藉口。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違者,針决,降入卑小窠坐。故意從輕者,處斬。因而乞覓財物而務欲推托從輕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妄有放留鬼神而不取禀者,杖一百。乞覓財物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公案內令坐原赦者,處斬。仙官符使者,法官律定,審訂而行,不得妄與原赦,如是果經天地原赦者,原定情罪。若赦前赦後并犯者,加一等。知赦而故意犯者,不赦。
  諸神吏符使勘斷山魈木客者,公案內下法須得加一等。違者,徒九年。
  諸鬼神非用此律,但依常律。
  諸神吏符使伺候法官出入,而行司妄放鬼神入行司者,處斬。諸神吏符使差出或參隨法官出入,見山魑木客而不即時擒者,以邪神魔鬼之罪罪之。
  諸神吏符使神差擒龍伏虎,而放令剋害生民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妄示外神吏正法及行司事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差訪問邪神魔鬼剋害生民,而不具實申者,針决,流二千里。受財賂而不具實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被法官出入,有城隍社令沿路土地等不迎送,而不申舉者,針决,降入吏兵行伍窠坐。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前往他人家擒祟而妄起動人先祖者,杖一百。乞覓錢物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知法官有災而不能解者,徒三年。伺候法官爨隙而為災,反鬭頭聚議法官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高下其手者,處斬。受鬼神情囑而諾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轉官遷職而不申謝者,針决,降入北院卑小差使,令其引重至遠。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盡其妖炁者,杖一百。不為人吞收病炁者,同。
  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鎔鐵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備者,杖一百,再三呼召而不備者,抗法律斷。
  諸神吏符使被差為病人回骸起死,拘留魂魄,而不火急宣力者,處斬。故意妄興艱難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身中三屍作病,九蟲為殃,仰即誅治。逆者,流四千里。
  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狀天曹,而故炁遏截,不解時即擒縛,送至天獄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五嶽四瀆仙官正神具狀,經行司稱論事件,而不即時昭報法官者,針决。
  諸神吏符使五嶽四瀆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賀,法官報啟奏書并躬親詣謁,而不即時通報及昭報者,準前罪。
  諸神吏符使被差尋骸骨精魅,而不依所在之處報應者,依弄法條治罪。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非其職分妄有論訴者,徒六年。是其職分而泄與非職分者,并各處斬。
  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盡差他處屯駐者,須得驗認法官花押印記,及詢問法官信任之神,方得前往。違者,并各降三官。承受文字者,斬。
  諸神吏符使雖被天牒差往它處屯駐,常日隨衛精兵一千人,鐵罩鐵城,不得離去。違者徒九年,首領分形。
  諸神吏符使參隨法官拜進表章,各於天門外祇候,不得分散行伍。違者,各降一官。首領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狀關牒,沿路開拆,住滯時刻,揩磨污損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獄內鬼神及追捉事件。違者,處斬。木客山魈者非。
  諸神吏符使見上天差官採訪民間善惡及探法官所為,不得呈其惡簿。違者,徒七年。
  諸神吏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