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前。此其為陽息者也。
  天老曰:前之所列,如繩貫珠,綸緒可則,開神仙之綿密者歟!
  吾將明其用焉。復者,以顯喪朋,而初起火者也。何也?坤六爻,陰也。其始一爻,變而為陽,故陽之一爻在乎五陰之下,六爻俱陰者,得其朋也。一爻變陽者,喪其朋也。復也者,上坤下震,此黃芽之初,養蒙之象,變化之衛也。
  震者 ,以顯其變者也。乾六爻,陽也,震為乾之長子者也。何也?坤者下變,斯成震也;震者上變,斯成艮也,所以為長子而繼體於乾歟!故坤者,乾之位也;乾者,坤之位也,互為主賓焉。十有一月,坤之一爻變乎陽,至於四月,則六爻備,而歸於乾位用事者也。
  巽者 ,以顯其成者也。日,陽也;月,陰也。自一日而至於十有五日,則月變而成乾也,於是震用事者遞也。金氣圓滿,至於十有六日,變乾之一爻而為巽,一陰生矣。長爻,陽也;短爻,陰也,汞性剛而難伏者也。於是變剛為柔,全藥之質成乎柔矣。故巽受乾之化,十有六日而月出巽地,藥自朔旦而生,至是則火亦欲伏矣。
  屯者 ,坎上而震下也,以明吾之用,日之火、月之火者也。故朝之用者,屯當其直焉;夕之用者,蒙當其直焉;晦朔之用者,則既濟未濟焉。凡至晦朔之際開器,以受陽之一爻焉。月十有五日為陽,降陽之正位至於十有六日,其陽折損,故日即虧以變乾為巽,是剛而為柔者也。
  兌者 ,以顯其平者也。日月者,三十日一合焉,既合三日而始見矣。故八日謂之上弦,二十有三日謂之下弦。弦者,平也。是以一日至於八日,月之增其平者半;十有五日至於二十有三日,月之虧其平者半。吾之用火,一日至於八日金水相入矣,二十有三日而藥成不動,斯其平者歟!
  艮者 ,以明其形者也。夫金生於巳,王於酉,墓於丑。秋者,金王之時也。八月十有五日,其形圓明,而吾之藥至於斯也,乾體方就,五色暉曜,日以堅實焉。丑者,金之墓,艮之位也。藥至於艮明成形矣。金,非金不見者也。二十有三日則見於丙地,下弦不動,吾之藥其伏矣。乾者,以顯其剛者也。月之一日,陽之爻交體相生,至十有五日圓明矣。吾之藥,用火至十有五日,金水合而俱得其所矣。汞,陽而性剛,難伏者也。以法制之,斯不動焉。
  東方者,木之位也。金得木而榮,十有五日則月在乎束方,甲之地也,斯盛滿於甲矣。坤者,以顯其化者也。坤之一爻,其變成震。震者,木也、陽也;坤者,陰也。然以五土養乎一陽。陽者,木也,汞是也,象鉛之有銀者也。故曰坤者,其為震之母歟!乾坤者,合十有二爻,一歲之象也,因以立兆基焉,何謂也?自坤變而成陽,自子至於巳,六爻之變盡矣。乾者,自午至於亥,六爻變而歸坤。坤,土也,吾之藥更十有二月而成土,功斯畢矣。
  《經》曰:金從月生者也。朔受日之符,故朔旦為復,陽氣始通矣。晦至於朔,則震來受其符焉,繼坤以生震龍,則月生之後,坤變成震,終而復始乎!
  正月者,泰 也,日烏之象全矣。其三爻陽也,是月也,有屯 震下坎上、有蒙 坎下艮上、有需 乾下坎上、有訟 坎下乾上、有師 坎下坤上、有比 下坎上,以當其直焉。故吾一日,其朝用屯,其夕用蒙;二日,其朝用需,其夕用訟;三日,其朝用師,其夕用比。一日而至於三日,其震動者也。
  二月者,大壯 也。月附乎日而未見也。四日,其朝用小畜 乾下巽上,其夕用履 兌下乾上;五日,其朝用泰 乾下坤上,其夕用否 坤下乾上;六日,其朝用同人 離下乾上,其夕用大有 乾下離上。
  三月者,夬 也,月之右始生者也。三日見於庚地而夾焉。故凡用火一候,於是月之候有六,故十有二月則七十有二,功斯終於千矣。是月也七日,其朝用謙 艮下坤上,其夕用豫 坤下震上;八日,其朝用隨 震下兌上,其夕用蠱 巽下艮上;九日,其朝用臨 兌下坤上,其夕用觀 坤下巽上。
  四月者,乾 也。八日上弦見於丁地,其平如繩焉。月有二氣,則十有二月,其氣二十有四矣。十有五日,二弦合其精氣,於是乾坤之體合而乃成二八,應乎易道,正而不傾者也。十日,其朝用噬嗑 震下離上,其夕用賁 離下艮上;十有一日,其朝用剝 坤下艮上,其夕用復 坤上震下;十有二日,其朝用無妄 震下乾上,其夕用大畜 乾下艮上。
  五月者,姤 也,日烏之象全矣。十有五日乾體就矣,圓照於束方焉。十有三日,其朝用頤 震下艮上,其夕用大過 巽下兌上;十有四日,其朝用咸 艮下兌上,其夕用常 巽下震上;十有一五日,其朝用遁 艮下乾上,其夕用大壯 乾下震上。
  勿六月者,遁 也;七月者,否 也。兔之象全矣。金與水俱得太陽之氣,溫養以成還丹者也。《經》曰:乾健盛明者也。日有十二時,三十日則其時三百有六十,故每月有一日用火焉。.凡一小周則十有二月者也。十有六日,其朝用晉 坤下離上,其夕用明夷 離下坤上;十有七日,其朝用家人 離下巽上,其夕用睽 兌下離上;十有八日,其朝用蹇 艮下坎上,其夕用解 坎下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