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臺經
  經名:靈金經。撰人不詳。底本出處:《正統道藏》洞真部衆街類。
  原缺第一至第八
  定三方主第九
  寅午戌,晝生,日木土;夜生,木日土。申子辰,晝生,土水木;夜生,水土木。亥卯未,晝生,金火月;夜生,火金月。巳酉丑,晝生,金月火;夜生,月金火。
  右件,凡晝生,看日所在之宮,以定之。夜生,看月所在之宮,以定之,而為主也。
  經云:晝生人,日在陽宮,夜生人,月在陰宮:為不背三方主,皆得力大富貴之人也。若晝生,日在陰宮;夜生,月在陽宮;此為背三方主,合一生貧賤。據此論之,恐未臻元奧。
  又四門經云:若雖不背,看三方。三方若在旡力之地,或伏留逆行,即不可以為有福之人也。若雖背,看三方主。三方主若在有力之地,或居王廟之宮,不可便為無福之人也。然有此論,又別無斷定。今是以撮其樞要,準以為標庶有效焉。凡論人灾福,以卯辰巳為少年時,以午未為中年時,以申酉為老年時。若初主在少年時?中主在中年時,末主在老年時,為不背三主,大貴之人也。若初主在老年時,末主在少年時,此為背三主也。若初方主在北面,以西為初年戌亥是也。以北為中年時,子時是以束為老年時丑寅是也。如論向背,以南方而言之,見其向背也。若方主雖逆行伏留,或在王廟之宮,但依加臧論之,方見准的也。若初中主在本分地位,末主在中主前者,其三主臧半論之。若末主在初主前,若在卯北,其末主並不論其灾福。若在卯南者,即全力論之。其初末主,俱不論之也。若中主在初主前者,居卯北,即中主全不論之,其初主亦臧力論之。若在卯南者,即初主全不論之。以中主言之,即中年乃應也。若初主在中主後者,臧半論之。若初主在末主地分之後者,全不論之。更在臨時消息,看身命宮主,及諸星之力,以定貧富貴賤,併其星曜力分,分雖數以定之。凡定三方主遠近,先算壽期長短,以三限分之,即可定期遠近之灾福也,以定灾福應驗之期也。
  飛配諸宮第十
  古經云:以二十八宿,定一十二月,將從朔日數之,以定身宮。蓋太陰行度,有遲有疾有眺,敷了切難為約定。但以曆等,先定太陰所在之宮,便為身宮,以加時所至之宿,便為見生之宿。於此宿上,有三絕之宿,先數七宿為第一絕,次數十宿為第二絕,更數十宿為第三絕,凡相去二十五宿也。假令畢為見生之宿,即從畢數七,至星為第一絕;又從星數十,至尾為第二絕,又從尾數十,至奎為第三絕。凡為三絕日得患者,難治也。右身宮。
  但生時,諸星曜落在陷宮,及五弱之位者,若與月同宮,即不為陷,緣日月無陷宮故也。或若對望旁合見,即可臧三分之力論之。若在本分王廟之宮,即全力論之。若日木在主,大貴有錢,長壽。火在,妨母。火在前,損日月,臧即可。土在,作事多滯,宜修道。金在,好容貌,多慾,得女人愛慕。水在,好文,心巧有智。交在,宜官。天一在,小年近貴人也。太一在,毒害多灾。若有瘢痕及蟲傷,火燒應之,即吉。與交同。右身宮灾福。
  紫唐經云:以太陽所在之宮宿為命宮,以加時所至之宿,便為命宿。亦於此宿上,有六害之宿。以太陽所在之宿為第一命宿,前數四宿為第二宿,又前數七宿為第三宿,又前數四宿為第五宿,又前為第六。數五宿宿,若諸惡星押此六宿,悉有灾厄。以星曜之力言之,押命宿多灾厄,押意宿多不稱意,押事宿多飛禍,押克宿多賊害,押聚宿多死亡,押同宿多離別。假令太陽在婁宿,便以婁為第一命宿,數四至畢為第二意宿,又自畢數七至星為第三事宿,又自星數四至軫為第四克宿,又自軫數四至氏為第五聚宿,又氏數五至箕為第六同宿。他皆倣此。又都例經云:天輪初出地平際,卯上星辰為命宮。以次定一十二位所有灾福,在七強宮中。右命宮。
  晝生從日,夜生從月,從東出配之至終。如配在七強,福祿殊常。配在五弱位,即福薄,仍須以星曜逆順,及王廟言之,分其分數,須看配到之處有何星曜照臨旁合,以定厚薄。又須看財位強弱助之,若晝生,夜三方主皆弱。右福德。
  不以晝夜,從財宮主數至財宮,從東出配之至終。看其位高下,及有無星曜照臨旁合,定之其主,是日因先代,月因外家,木因官長,火因兵盜,土因奴僕、田園,水因文書,金因妻。如已上宮中有善星,必因上事成之。惡星,因上事破之。首尾,即兵盜破。太一如上天一,因貴人成之。右財帛位。
  白日從木至月,夜生反此,從東出配之善星守之,長命;惡星見之,夭折。但見木月,有壽。若木逆月在同宮未,則短壽。又惡星剋,即夭亡。晝生火與月同,亦夭亡。如土剋日,火剋月,太一剋木,皆臧一分之力。木月又在無力之地,又臧一分之力。火守西沒,臧四分之力。火守八煞,惡死。但善見木月,臧一分之力。常以善惡累增損之,則得壽長短。限得陰範策,有百六之會,易周有百八之數。每一紀為一分之壽,即九分,有一,百八歲也。如陰德可延一紀者,即一百二十歲。如定得分數,即餘年餘月餘日尚未知之,即取木星餘日,以太陽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