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玉、大弓’,传曰:‘弗目,羞也。’盖此类也。”江熙曰:“文姜有弑公之逆,而弗目其罪。”
  [疏]传“妇人弗目也”。
  ○释曰:隐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复发传者,嫌有罪去地,故发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妇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经书“薨”,传以“妇人”言之。或是经无变文,盖传通言之,无异意也。
  ○注“弗目其罪”。
  ○释曰:江氵熙云:“不目其罪者,谓称夫人薨,与常例不异是也。”弗目,谓不题目文姜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肆,失也。眚,灾也。《易》称“赦过宥罪”,《书》称“眚灾肆赦”,经称“肆大眚”,皆放赦罪人,荡涤众故,有时而用之,非经国之常制。
  ○肆音四。眚,所景反。宥音又。涤音狄。
  [疏]注“《易》称”云云。
  ○释曰:肆,失也。眚,灾也。言“肆大眚”者,谓放失大罪恶。灾犹罪恶也。言放失大罪恶,明小恶亦赦之也。“《易》称‘赦过宥罪’者,《解卦》辞也。《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为雷,坎为雨,雷动雨下,而万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永赦罪人。“《书》称‘眚灾肆赦’”,《舜典》文。孔安国云:“眚,过;灾,害;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此传云“肆,失也”,则亦缓之类,以经称“肆大眚”,故以眚为灾也。《尚书》“眚灾”连文,故孔氏以眚为过,其大意亦不异也。
  ○注“荡涤众故”。
  ○释曰:传“为嫌天子之葬也”者,二事相须,注以“肆大眚”不可特为夫人,故云“荡涤众故”。传意原鲁所以肆大眚者,为嫌天子之葬也,故注与传两言之。

  灾纪也,失故也,灾谓罪恶。纪,治理也。有罪当治理之,今失之者,以文姜之故。为嫌天子之葬也。文姜罪应诛绝,诛绝之罪不葬。若不赦除众恶,而书葬者,嫌天子许之,明须赦而后得葬。
  ○为,于伪反。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小君,非君也。不治其民。其曰君,何也?以其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御寇,宣公之子。
  ○御,鱼吕反,又作御。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为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视大夫,视此。命以执公子。大夫既命,得执公子之礼。一本大夫命以视公子。
  夏,五月。以五月首时,宁所未详。
  [疏]“夏,五月”。
  ○释曰:何休云:“讥庄公娶仇女,不可以事先祖,犹五月不宜以首时。”杜预云:“庄公独称‘夏,五月’者,疑谬误也。”范以二者皆无凭,故云“宁所未详”也。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不言公,高傒伉也。书日,则公盟也。高傒骄伉,与公敌体,耻之,故不书公。
  ○傒音奚,伉苦浪反。
  [疏]注“书日”至“书公”。
  ○释曰:微者盟,例不日,“及宋人盟于宿”是也。此既书日,明公在可知。知非卿者,若卿则与高傒敌,何以直言及,故知非卿也。“公及莒人盟于包来”,言公者,彼称人,是举国之辞,故可以言公。此若云“公及高傒”,则高傒得敌公,故不言公也。“公会楚公子婴齐”,不没公者,彼以前骄伉,后服罪,故不去公,以见别意也。

  冬,公如齐纳币。纳币,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采择女之德性也。其礼用雁为贽者,取顺阴阳往来。
  ○贽音至。有问名,问女名而卜之,知吉凶也,其礼如纳采。有纳徵,徵,成也,纳币以成婚。
  [疏]传“有纳徵”。
  ○释曰“此传释诸侯不云“纳币”,而云“纳徵”者,以《士婚礼》有“纳徵”之文,欲明用币虽异而礼同也。

  有告期。告迎期。
  ○迎,鱼敬反。四者备,
  [疏]传“四者备”。
  ○释曰:《士婚礼》,“下达”之后,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此传不云纳吉者,直举四者,足以讥公,故略纳吉不言之。或以为诸侯与士礼异者,非也。

  而后娶,礼也。公之亲纳币,非礼也,
  [疏]传“纳币,非礼也”。
  ○释曰:纳币非礼,是讥丧娶。而注云“传无讥文”者,传上云“公之亲纳币,非礼”,不云丧娶之事,故云“无讥文”也。然宣元年贬夫人去氏,此则全无讥者,彼以“夫人不能以礼自固,故与有贬”,仍未是贬公之事,故彼注云“不讥丧娶者,不待贬绝而罪恶自见”是也。故讥之。公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传无讥文,但讥亲纳币者,丧婚不待贬绝而罪恶见。
  ○见,贤遍反。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
  [疏]“公至自齐”。
  ○释曰:二十七年传云“桓会不致”,此与下文“观社”皆书“公至自齐”者,《公羊传》云,桓会不致,此“何以致?危之也”。徐邈亦云:“不以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