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臣子之称也。我君者,接及举国上下之辞。

  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据隐公不书葬。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礼: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而曰“不责逾国而讨于是”者,时齐强大,非已所讨,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疏]“不责”至“是也”。
  ○释曰:不责其讨而讥其狩于郜者,齐鲁大小不敌,故恕而免之。公虽不能报,理当绝交,而与之同狩,故讥之也。

  桓公葬而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谥者行之迹,所以表德人之终卒,事毕於葬,故於葬定称号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谥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劝善而惩恶。礼:天子崩,称天命以谥之。诸侯薨,天子谥之。卿大夫卒,受谥於其君。
  ○行之,下孟反。下同。称,尸证反。
  [疏]注“谥者”至“其君”。
  ○释曰:以《左传》无骇卒,羽父请谥於隐公,是大夫谥诸侯赐之。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赐之。《礼记》云:“天子称天以诔之。”又《公羊》说天子谥於南郊,在天子上者唯天耳,故知称天命以谥。

  知者虑,义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备,然后可以会矣。桓无此三者而出会大国,所以见杀。
  ○知音智,守如字,又音狩。
  [疏]“知者”至“会矣”。
  ○释曰:复发传者,隐公表会戎之危,此明桓公见杀之事,故重发之也。


卷五

 卷五

  ◎庄公起元年,尽十八年

  [疏]《鲁世家》庄公名同,桓公之子,以庄王四年即位。《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元年,春,王正月。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继弑”至“正也”。
  ○释曰:桓继弑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据君不绝。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桓公夫人文姜也。哀姜有杀子之罪轻,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去“姜”以贬之。文姜有杀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贬之。此轻重之差。
  ○孙音逊,本亦作逊。去,起吕反,下去姜同。孙之为言犹孙也,孙,孙遁而去。
  ○遁,徒困反。讳奔也。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夫人初与桓俱如齐,今又书者,於练时感夫人不与祭,故始以人道录之。
  ○与祭音豫。
  [疏]传“始人之也”。
  ○释曰:既以人道录之,又不言氏姓贬之者,公以练祭,感母不与,故以人道录之,但以妻杀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贬,故又以人道绝之,所以进退见法也。计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练时,而云练祭感母不与者,至四月则当练,今方至练,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云:“月者,起练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为练也。不言氏姓,贬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则受君父之命,妇受夫之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若,顺。不若于言者,人绝之也。臣子大受命。言义得贬夫人。

  [疏]传“人之”至“受命”。
  ○释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当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绝之也。”,谓文姜杀夫,是不顺於道,故天当绝之。“不若於言者,人绝之也”,谓臣子不顺君父之命,则君父当绝之。“臣子大受命”,谓君父既绝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贬也。其注云“臣子则受君父之命”者,解经中“以言受命”也。云“妇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说非也,但旧为此解,不得不述。或当“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顺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谓臣受君命也。不顺於道者天绝之,天道妻当事夫,今夫人反弑公,是不顺天也,故天绝之。不顺於言者,人绝之,谓妇当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顺人也,故人绝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谓群下,子谓庄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贬退夫人也。

  夏,单伯逆王姬。单,姓也。伯,字。
  ○单音善。单,姓;伯,字;《左氏》以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诸侯岁贡士于天子,天子亲命之,使还其国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国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诸侯”至“通也”。
  ○释曰:知诸侯贡士于天子者,传称“国、高在”,又何休云“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是有贡士之法。今单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书名者,就国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据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言“如”。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也。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何也?曰,躬君弑於齐,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其义固不可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