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重发传者,嫌君臣异例也。

  曹伯庐卒于师。庐,力吴反,又力鱼反。传曰:“闵之也。公大夫在师曰:“师在会曰:“会
  [疏]“曰闵”至“曰会”。
  ○释曰:诸侯或从会,或从伐,皆闵其在外而死,故云卒于师于会也。卒于师,则此曹伯庐,襄十八年曹伯负刍是也;卒于会者,则定四年杞伯成卒于会是也。僖四年许男新臣亦卒於师,不言於师者,彼以内桓师,虽卒於外,以若在国然,故不书于师。然则大夫之卒,例所不书,而与公同例,云在师曰师,在会曰会者,旧解以为《春秋》缘大夫之心,则知书君之卒,於师则言师,於会则言会,非谓外大夫书卒于师。若然,传当云大夫也,公不得云大夫,且经无其事,传因类发列者,其数不少,即日食云外壤,饥云馑康之等是也。彼经无其事,传得因类引之,此虽无经,何以为不得?又会大夫单伯之徒亦书会谓侯,若使卒於师,因当书之,但无卒于师卒于会者耳。故知公大夫在师曰师,谓公及大夫二者皆然也。徐邈之注,亦以为公及大夫所会诸侯在师言师,在会言会,明为旧解非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冬,葬曹宣公。葬时,正也。
  [疏]“葬时,正也”。
  ○释曰:嫌卒于师,失正葬,故重发之。葬正则是无危。不日卒者,盖非嫡子为君故也。又僖四年注云:“新臣卒于楚,故不日耳。”则此不日者,或当为卒于秦故也。若然,襄二十六年“壬午,许男甯卒于楚”,注云:“许男卒于楚,则在外已显矣。日卒,明其正。“二注不同者,以无正文,二理俱通,故为两解;或亦新臣非嫡子,不须两解,理足可通耳。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徐邈曰:“传称‘莒虽夷狄犹中国也’,言莒本中国,末世衰弱,遂行夷礼。葬皆称谥,而莒君无谥,谥以公配。而吴楚称王,所以终《春秋》亦不得书葬。”
  [疏]“莒子朱卒”。
  ○释曰:莒子朱者,莒渠丘公。今不书葬者,莒行夷礼,则是失德。又葬须称谥,莒夷无论,故不书葬也。不日卒者,何休云:“入《春秋》以来,至此始书卒,故略之不日。或当既行夷礼,不得同中国,故不日;或当非正卒。无文可明之。”

  夏,卫孙林父自晋归于卫。
  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泰曰:“亲迎例时,大夫逆,皆谨月以讥之。下云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一事不二讥,故此可以不月也。”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亦以时逆而月致,义与此同。
  ○亲迎,鱼敬反,传同,本或作逆。
  [疏]注“宣元”至“此同”。释曰:案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云,公子遂如齐逆女”,彼文承正月之下,即与此别。而云同者,彼虽文承正月之下,正月自为即位发文。非是为遂逆女。若逆女,既蒙上月,则不夫人至不须云月。案此比例,知彼亦当时也。

  郑公子喜帅师伐许。
  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剌不亲迎也。侨如之挈,由上致之也。剌不,七赐反。挈,苦结反。
  [疏]“大夫”至“之也”。
  ○释曰:“公子翚如齐逆女”,传曰:“不言翚之来,何见于公也?”然则夫人见於君,宜言以夫人至。而曰非正者,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非正而以夫人至,故剌之。彼以先接於公,故无至文。此使大夫有讥,则翚之被责,居然显矣。不发於宣公逆女,於此发之者,宣公以丧娶,故略夫人而不氏,一事不二讥,故省其文。成公非丧娶而不亲迎,嫌其无罪,故传明之。庄公亲逆,传亦讥之者,以娶雠人之女而事宗庙故也。由上致之者,宣元年注云:“上谓宣公,则谓成公也。”

  冬,十月,庚寅,卫侯臧卒。臧,子郎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
  ○释曰:《世本》及《左氏》是秦桓公也。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卫定公。
  三月,乙巳,仲婴齐卒。此公孙也。其曰仲,何也?此盖仲遂之子,据实公孙。子由父疏之也。雍曰:“父有弑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则子不得称公孙,是是疏之罪由父故。”
  [疏]“子由父疏之也”。
  ○释曰:宣十八年,“公孙归父如晋”,归父亦襄仲之子,何以不疏者?卒则身之终。今婴齐之卒,当继於父,父既被疏,故子亦当略。归父则奉命出使使奔之,故具名氏以恩录也。归父还不氏者,以明由上也。《公羊》以为仲婴齐何以不称公孙,以归父既是兄,公孙婴齐为归父后,为人后者则为之子,故不称公孙,与《穀梁》异。

  癸丑,公会晋侯、卫侯、郑伯、曹伯、宋世子成、齐国佐、邾人同盟于戚。
  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此伯讨之文也。今以侯执伯,明执之不以其罪。
  ○恶晋,乌路反。
  [疏]“斥执曹伯”。
  ○释曰:重发者,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