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远也。坎或为圹。
  ○坎,口敢反,下同。长少,丁丈反;下诗诏反。圹,苦晃反,又音旷。
  [疏]“三年”至“盈坎”。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吊丧之节,各随文解之。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者,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故曰“功衰”。衰虽外轻,而痛犹内重,故不得吊人也。
  ○“自诸侯达诸士”者,贵贱同然,故云“自诸侯达诸士也”。
  ○“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者,亦贵贱同也。如有服,谓有五服之亲丧,功衰虽不吊人,若自有五服之亲丧,则往哭之。将往哭,则不著已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故云“则服其服而往”也。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贺玚云:“若新死者服轻,则不为之制服。虽不为重,变而为之制服。往奔丧哭之,则蹔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毕,反服故服也。”庾氏云:“将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始闻丧,不能为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注《要记》通之已祥。皇氏云:“此文虽在功衰之下,而实通初丧也。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则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上云“自诸侯达诸士”,然诸侯绝期,不应有诸亲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而往”,当是敌体。及所不臣者,谓始封君,不臣诸父昆弟也。故郑明之也。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谓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文本应在“服而往”下,烂脱故在此。
  ○“练则吊”者,谓至十一月小祥后,而可出吊人也。
  ○注“父在”至“出矣”。
  ○正义曰:此“练则吊”又承“十一月练”之下,故知是父在为母,以经云练,故云“功衰”也。大祥始除衰杖而练,得吊人者,以父在为母,故轻於出,言得出也。以母丧至练,父在而得出,则其馀丧,虽无父亦得出也。母既可矣,诸父灼然。
  ○“既葬,大功”者,谓身有大功之丧,既葬之后,往吊他丧。
  ○“吊,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吊,哭既毕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袭敛之事。期丧练,吊则亦然也。
  ○“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姑、姊妹无主,为之服期丧,未至於葬,往吊於乡人之丧,哭毕则退,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者,谓此姑、姊妹等期丧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谓之功衰。至此之后,若吊於乡人,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袭敛之事,但不亲自执事。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今按,郑注在此文下云“谓为姑、姊妹无主”,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无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皇氏云:“有大字者,误也。”
  ○注“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
  ○正义曰:经直云“期丧”,郑知是“姑姊妹无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经期丧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轻,故知是“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女未庙见,反葬女氏之党。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妇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摈在夫族。
  ○“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者,执事,殡相也。礼,馈奠也。緦、小功服轻,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亦为彼摈相,但不得助彼馈奠耳。按《曾子问》云:“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
  ○“相趋”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迟速之节也。
  ○“相趋也,出宫而退”者,相趋,谓与孝子本不相识,但相闻姓名,而来会趋丧也。情既轻,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谓经会他处,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
  ○“相问也,既封而退”者,相问,谓曾相饷遗,恩转深,故至窆竟而退也。
  ○“相见也,反哭而退”者,相见,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恩转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
  ○“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畴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与死者相识,其礼亦当有吊。礼,知生者吊,知死者伤。今注云吊,则知是吊生人也。
  ○“吊非”至“盈坎”。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故云“非从主人也”。
  ○“四十者执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皆执綍也。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者,乡人,同乡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乡人助葬,老者亦从孝子反也。
  ○“四十者待盈坎”者,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四十强壮,不得即反,故醋芰满坎而反也。若非乡人,则无问长少,皆从主人归,优饶远者。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