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母在,不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东酌牺象,西酌尊,须夫妇共事,岂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则难立后,为其无母也。如不得已须当立后,又须并其妾母与之,大不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则自是妾母也。
  
  “天子建国,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本自是须低摧;又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泾流泛滥,则自然后河身转而随泾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则须是却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闻有罪,只为武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之绪,故须立武王。所以然者,与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礼。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谓“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得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之,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与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已也。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族人须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不理选限官,及许将奏荐子弟恩泽与宗子,且要主张门户。宗子不善,则别择其次贤者立之。
  
  后来朝廷有制,曾任两府则宅舍不许分,意欲后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如尝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则此亦不济事。唐狄人杰、颜杲卿、真卿后,朝廷尽与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处之未是。若此一人死遂却绝嗣,不若各就坟冢给与田五七顷,与一名目,使之世守其禄,不惟可以为天下忠义之劝,亦是为忠义者实受其报。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多有田,每处与十亩田,与一官世守之。
  
  礼言“祭毕然后敢私祭”,为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来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是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若诸侯则以有国,指始封之君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祖!
  
  宗子既庙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属,故曰“庶子不祭祖祢,明其宗也”。
  
  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经学理窟 礼乐
  
  “礼反其所自生,乐乐其所自成”。礼别异不忘本,而后能推本为之节文;乐统同,乐吾分而已。礼天生自有分别,人须推原其自然,故言“反其所自生”;乐则得其所乐即是乐也,更何所待!是“乐其所自成”。
  
  周乐有象,有大武,有酌。象是武王为文王庙所作,下武继文也,武功本于文王,武王继之,故武王归功于文王以作此乐,象文王也。大武必是武王既崩,国家所作之乐,奏之于武王之庙。酌必是周公七年之后制礼作乐时于大武有增添也,故酌言“告成大武”也,其后必是酌以祀周公。
  
  “治乱以相”,为周召作;“讯疾以雅”,为太公作。
  
  “入门而县兴金奏”,此言两君相见,凡乐皆作,必肆夏也。至升堂之后,其乐必不皆作,奏必有品次。大合乐犹今之合曲也,必无金石,止用匏竹之类也。“八音克谐”,堂上堂下尽作也明矣。
  
  古乐不可见,盖为今人求古乐太深,始以古乐为不可知。只此虞书“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一求之,得乐之意盖尽于是。诗只是言志。歌只是永其言而已,只要转其声,合人可听,今日歌者亦以转声而不变字为善歌。长言后却要入于律,律则知音者知之,知此声入得何律。古乐所以养人德性中和之气,后之言乐者止以求哀,故晋平公曰:“音无哀于此乎?”哀则止以感人不善之心。歌亦不可以太高,亦不可以太下,太高则入于噍杀,太下则入于单缓,盖穷本知变,乐之情也。
  
  周礼言“乐六变而致物各异”,此恐非周公之制作本意,事亦不能如是确然。若谓“天神降”,“地只出”,“人鬼可得而礼”,则庸有此理。
  
  商、角、征、羽皆有主,出于唇、齿、喉、舌,独宫声全出于口,以兼五声也。征恐只是征平,或避讳为征仄,如是则清浊平仄不同矣,齿舌之音异矣。
  
  今尺长于古尺,尺度权衡之正必起于律。律本黄钟,黄钟之声,以理亦可定。古法律管当实千有二百粒黍,后人以羊头山黍用三等筛子透之,取中等者用,此特未为定也。此尺只是器所定。更有因人而制,如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