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无集于穀,无啄我粟。兴也。黄鸟,宜集木啄粟者。笺云:兴者,喻天下室家不以其道而相去,是失其性。○啄,陟角反。此邦之人,不我肯穀。穀,善也。笺云:不肯以善道与我。
  言旋言归,复我邦族。宣王之末,天下室家离散,妃匹相去,有不以礼者。笺云:言,我。复,反也。○妃音配。
  [疏]“黄鸟”至“邦族”。○正义曰:言人有禁语云:“黄鸟黄鸟,无集於我之穀木,无啄於我之粟。”然黄鸟宜集本啄粟,今而禁之,是失其性。喻妇人述男子禁己云:“妇人妇人,无居我之室,无得啖我之食。”然妇人之在夫家,宜居室啖食。今夫禁己,是失其夫妇之所宜也。妇人见其如此,知必弃己,即与之诀别而去之,曰:“此邦国之人已於我若此,则不我肯以善相与,是不肯以善道与我也,故我今回旋,我今还归,复反我邦国宗族矣。”言此邦之人“复我邦族”者,言夫与已不善,居异所耳,不必即他邦也。
 
  黄鸟黄鸟,无集于桑,无啄我粱。此邦之人,不可与明。不可与明夫妇之道。笺云:“明”当为“盟”。盟,信也。
  言旋言归,复我诸兄。妇人有归宗之义。笺云:宗,谓宗子也。
  [疏]“不可”至“诸兄”。○毛以为,妇人既被夫弃,己言此邦国之人不可与明夫妇之道,今我回旋,我还归,复反我宗族之兄家也。○郑唯“不可与盟”为异。○传“不可”至“之道”。○正义曰:夫妇之道,以义居者也,当同居共食。今而禁之,闇昧於三纲之道。苟欲出之,不知妇人非七出不得去,是不可与明夫妇之道也。○笺“明当为盟。盟,信”。○正义曰:易传者,以下云“不可与处”,言其夫不可共处也。此云“不可与明”,亦当云其夫不可与共盟也。若是明夫妇之道,其明与否,夫独为之,非妇所当共,故知字误,当作“盟”也。《曲礼下》曰:“约信曰誓,莅牲曰盟。”盟是信誓之事,故云:“盟,信也。”礼,诸侯有相背违者,盟以信之。而不信之人,既盟复背。此妇为夫所薄,意欲盟而固之,以其无信,终必弃己,故云“不可与盟”也。○传“妇人有归宗之义”。○正义曰:传於此言归宗者,以妇人之所尊者,其兄也,因此‘诸兄’之文,故言归宗。《丧服》“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传曰:“何以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此以诸兄为宗之文也。彼所言归宗,唯谓大夫以下,其妻父母没,有归宁於宗。要被出还家,亦为归宗,故准彼而言也。笺恐谓宗是大宗,故云“谓宗子”,亦谓宗兄也。
 
  黄鸟黄鸟,无集于栩,无啄我黍。此邦之人,不可与处。处,居也。○栩,况甫反。言旋言归,复我诸父。诸父,犹诸兄也。
  《黄鸟》三章,章七句。

 





 




卷十一 十一之二

 卷十一 十一之二  


  《我行其野》,刺宣王也。刺其不正嫁取之数而有荒政,多淫昏之俗。
  [疏]《我行其野》三章,章六句。○笺“刺其”至“之俗”。○正义曰:凡嫁娶之礼,天子诸侯一娶不改。其大夫以下,其妻或死或出,容得更娶。非此亦不得更娶。此为嫁娶之数,谓礼数也。昭三年《左传》子大叔谓梁丙、张趯说朝聘之礼。张趯曰:“善哉,吾得闻此数。”是谓礼为数也。今宣王之末,妻无犯七出之罪,无故弃之更昏,王不能禁,是不能正其嫁娶之数。《大司徒》曰:“以荒政十有二,娶万民。十曰多昏。”注曰:“荒,凶年也。郑司农云:‘多昏,不备礼而娶,昏者多也。’”彼谓国家凶荒,民贫不能备礼,乃宽之,使不备礼物,而民多得昏。今宣王之时,非是凶年,亦不备礼多昏。丰年而有此俗,故刺王也。经云“求尔新特”,言其不以礼来,不肯媵。是当时不备礼而昏也。诗所述者,一人而已。但作者总一国之事而为辞,故知此不以礼昏成风俗也。
 
  我行其野,蔽芾其樗。昏姻之故,言就尔居。樗,恶木也。笺云:樗之蔽芾始生,谓仲春之时,嫁取之月。妇之父,婿之父,相谓昏姻。言,我也。我乃以此二父之命,故我就女居。我岂其无礼来乎!责之也。○蔽,必制反,徐又方四反。芾,方味反。樗,敕书反。
  尔不我畜,复我邦家。畜,养也。笺云:宣王之末,男女失道,以求外昏,弃其旧姻而相怨。
  [疏]“我行”至“邦家”。○毛以为,有人言,我行適於野,采可食之菜,唯得蔽芾然樗之恶木。以兴妇人言,我嫁他族以求夫,唯得无行不信之恶夫。既得恶夫,遇己不善,乃责之言:我以我父之昏,尔父之姻,二父敕命之,故我就尔而居处为室家耳。我岂无礼而来乎!而恶我也!尔既不我畜养,今当复反我之邦家矣。与之自诀之辞。郑唯上二句记时为异。馀同。○传“樗,恶木”。○正义曰:《七月》云“采荼薪樗”,唯取薪。薪,恶木也。毛以秋冬为昏,不得有记时之事。王肃云:“行遇恶木,言己適人遇恶夫也。”○笺“樗之”至“责之”。○正义曰: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