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声尔。
  盖琴无变宫/变征二弦,其商弦与征弦、角弦与羽弦、征弦与宫弦,(羽弦与商弦)其中皆有二变。是名为隔一弦,实隔二弦也。故按十徽(纯四度),即应小间(高纯四度弦)之散声,唯宫弦与角弦,则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征(大三度),始应小间(高大三度弦)散声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详矣。其《七弦琴图说》曰:“慢角调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慢角调大弦为宫,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为宫,则四弦为征矣。
  又曰:“清商调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清商调二弦为宫,故二弦下一徽也。二弦为宫,则五弦为征矣。
  又曰:“宫调于三弦+一徽应五弦散声”,宫调三弦为宫,故三弦下一徽也。三弦为宫,则一弦为征矣。
  又曰:“慢宫调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慢宫调四弦为宫,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为宫,则二弦为征矣。
  又曰:“蕤宾调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蕤宾调五弦为宫,故五弦下一徽也。五弦为宫,。则三弦为征矣。
  何尝拘定一弦为征,三弦独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着<琴旨>,以一弦为征,及三弦独下一徽,为独得之秘,
  [一弦为征,明郑世子(朱载郑┮延写怂怠]
  反复辨论,而不知其昧于旋宫之理也。
  故于姜氏之说,不得其旨,反谓斯言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颠)也!
  盖自唐、宋以来,乐之失其传也久矣,以王(坦)氏习予其器,又殚(ㄉㄢ竭尽)毕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过如此,况不习其器,而托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谓琴声不当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斯言也,但可以论琴徽,不可以论琴弦也。夫五声二变,高下无定者也,无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于所往。
  若不考律吕,而但用五声二变,譬之舍规矩(画方圆的工具)而谈方圆,弃权衡(称轻重的工具)而论轻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虽具五声二变,而琴弦必用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之名,然后无定之声,皆归于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岂虚哉!
  (王氏所谓”琴声不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者,当系指不同均之调,首调定弦往往相同之谓也!如
  黄钟均与大吕,应钟同定弦──一弦为宫
  仲吕均与姑洗,夹钟同定弦──一弦为征
  无射均与南吕,夷则同定弦──一弦为商
  夹钟均与太簇,大吕同定弦──一弦为羽
  夷则均与林钟,蕤宾同定弦──一弦为角
  论律吕,则许多均调(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
  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
  《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
  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
  [《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
  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
  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
  [<晋书律志>同。]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 (应倍无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声均。”(此指七短笛,七长笛则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声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盖列氏以来相传之旧轨也。
  
  <隋书音乐志>载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黄钟笛长三尺八寸,(黄钟笛之前,当尚有更长之二笛,一名倍无射长四尺二寸,一名倍应钟长四尺,由倍无射至姑洗七笛,属长笛之五声二变)
  大吕笛长三尺六寸,
  太簇笛长三尺四寸,
  夹钟笛长三尺二寸,
  姑洗笛长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吕笛长二尺九寸,
  毅宾笛长二尺八寸,
  林钟笛长二尺七寸,
  夷则笛长二尺六寸,
  南吕笛长二尺五寸,
  无射笛长二尺四寸,
  应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