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然译之言曰:“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知以征声为合字(用林钟为宫与以征声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黄钟,不云宫声也]。(不云宫声,不是因为黄钟不为宫声,而是合字本不为宫声,只是黄钟!)
  
  (元)赵(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为宫,曰黄钟之均;
  二弦为宫,曰夹钟之均;
  三弦为宫,曰仲吕之均;
  四弦为宫,曰夷则之均;
  五弦为宫,曰无射之均。
  仲吕均者,琴之正(宫)调也,各调皆以此为主。
  
  三弦为仲吕,[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五声虽递交,而五律之各不变,故燕乐亦用此五律,加大吕、林钟,则为燕乐之七律矣。]
  (否!正调定弦为黄/太/仲/林/南,属仲吕均。定弦若为夷/夹/无/仲/黄五音,则如上所述,系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何以数度认为,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则是宋人亦以上字为宫无疑也(仲吕既并不永远是宫,则仲吕配上字,与上字为宫何干?)。
  [(明)宋濂《论琴》谓南宋以仲吕为宫无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为宫之遗法。]
  仲吕配上字为宫声,则
  林钟配尺字为商声,
  南吕配工字为角声,
  
  应钟配(高)凡字为变征声,
  [燕乐所谓变征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即此意,盖应钟本变宫(?),今配变征故也。](此说无理!不堪一驳。)
  黄钟配合字为下征声,
  太簇配四字为下羽声,
  姑洗配乙字为变宫声,
  黄钟清配六字为征声,
  太簇清配五字为羽声,
  (以上律名所配字谱无误!但并言为某声者,无据!)
  而蕤宾之配勾,
  [燕乐因蕤宾为变征,故立勾字之名,其实即下尺也。]
  夷则之配下工,
  无夷之配下凡,
  大吕之配下四,
  夹钟之配下乙,皆所以辅五声二变者也。
  又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余字皆无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见宫声之独尊?)
  然则宋人之所配,与后人宁有异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为宫声,遂起I(ㄏㄢ\)格(抵触),不知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也。
  (作者认为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而是以上字为宫声,合字为征声也!但事实上,声名是首调,字谱与律名则是固定调,无论唐宋都只以字谱配固定的律名,未尝言及配首调声名)。
  [宋房庶谓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司马温公以为开元之仲吕。此又唐人以上字为宫之一证。]
  (宋之黄钟适当唐之仲吕,就只能证明唐以宋之林钟为黄钟么!也就是说唐朝是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啦!又怎能证明唐人以上字为宫呢?)
  夫雅乐去二变可以成乐,俗乐去乙、凡亦可以成乐,若合字为宫,则乙、凡不当二变之位,而俗乐不能去二变声,转可以去五正声矣!有是理乎?
  (事实上日本唐传雅乐音阶,就是这样!)
  今乐器中,惟琴尚有五声二变之名,而古人精义,多为陈言瞽(瞎)说所晦(隐也!),学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于俗乐也。
  至于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以四字为宫,而乙、凡不当二变,乃移二变于宫、征之后以就之,益武断,不必辨矣!
  [萧山(毛奇龄)说经,廓(ㄎㄨㄛ\扫)除宋儒蒙晦,于圣门颇为有功,然间有矫枉过正,近于武断者,不独论乐也,学者辨之。]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
  
  《辽史?乐志》大乐各调。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宋史?乐志》虽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紧(如五)之分,亦止此十声,盖唐人之遗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注:“契丹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疑唐之遗声。”]
  自明以来,俗乐字谱,但有九声,无勾字。
  (明)韩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
  韩氏之言虽以意断,而实与古人暗合,何以证之?于燕乐杀声征之也。
  按,五声二变只有七声,今字谱有九声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乐二十八调杀声,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沈氏《笔谈》可考也。
  (否!勾是蕤宾,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钟),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与四合两字,两不相侔,不可并论!)
  燕乐以勾字配蕤宾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吕,皆无蕤宾。唯七角一均,名为起姑洗,实生于应钟,则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当用勾字。而沈氏乃云“歇指角用尺字”,岂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