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今为大石角,用(高)凡字;)
  第五为歇指角,应七商之歇指调,实蕤宾声。燕乐以勾字配蕤宾,韩氏邦奇曰“勾字即低尺”,故杀声用尺字也。(《补笔谈》:蕤宾(为)角,今燕乐皆无)
  第六为林钟角,应七商之林钟商,燕乐以高尺字配林钟,故杀声亦用尺字也。(《补笔谈》:林钟(为)角,今为双角,用(高)四字;)
  第七为越角,应七商之越调,实南吕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工字也。(《补笔谈》刻本误作「上」字。) (《补笔谈》:南吕(为)角,今为小石角,用(高)一字;)
  七角一均,考《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及队舞大曲已不用,并阙宫、商、羽三高调。
  而太宗所制,干兴以来通用之新奏七角一均,及三高调之外,又阙一正平调,所谓十七宫调是也。
  政和论乐者,未详加考核,遂谓征、角二调,隋、唐以来已失,而妄补之,不知北宋之初,曲破及小曲尚有七角一均也。)
  
  [又案:宋教坊已来,不用七角一均,以其与七商相应也。
  元杂剧以来,不用七羽一均,以其与七宫相应也。
  以<景佑乐髓新经>考之,七征一均,亦用黄钟以下七律。七变征一均,亦用应钟以下七律。而七变宫一均正宫、高宫诸调名,皆与七宫同也。
  然则所谓十二均、八十四调、六十中管调者,亦不过徒有其名而已,不能用也。
  故<隋书乐志>云,“后周故事,七正、七倍,合为十四声也”。(五声二变,倍之为十四。)
  声止十四,则调亦十四可知矣。(此声数,既含七正、七倍,则与调数何干?)(七宫、七商合为十四。姜尧章云十二调者,盖去二高调)(十四调若系由七宫、七商组成,此处何云七正、七倍?)
  古人制调,一均必有一均之器,
  (《文献通考》>:”旧制每变宫之际,必换管弦”。
  《梦溪笔谈》:”今乐部有三调,乐器皆短小”。)
  燕乐七角一均,唯琵琶独弹,转弦移柱为得之,其它乐无此均之器、不得与之相协。故不知者遂以为失传耳。
  今之论乐者,乃欲于一管之中备八十四调,或六十调,及求之不得,则曰古乐已亡,嗟呼,岂其然哉?)
  
  [又案:南宋七闰角一均,借用七商,(七闰角调与七商调同均也)故《词源》曰:
  “黄钟(之)闰俗名大石角,
  大吕闰俗名高大石角,
  夹钟闰俗名双 角,
  仲吕闰俗名小 石 角,
  林钟闰俗名歇 指 角,
  夷则闰俗名商 角,
  无射闰俗名越 角”。
  
  七正角一均,则借七宫(七正角调与七宫调同均也),故《词源》曰,
   “黄钟角俗名正黄钟宫角,
  大吕角 俗名高 宫角,
  夹钟角 俗名中 吕 正角,
  仲吕角 俗名道 宫角,
  林钟角 俗名南 吕角,
  夷则角 俗名仙 吕角,
  无射角 俗名黄 钟角。”
  盖七角一均,本非正声,故于琵琶弦借用之。(就只是同均么!)
  
  闰角则借用七商,故其调名与七商同;
  正角则借用七宫,故其调名与七宫同。(实则七商/七正角/七变征七征/七羽/七润角皆与七宫同均也,无所谓借不借用。)
  
  宋人旧制。班班可考,故所用四均假借,原有脉络可寻。廷堪鄙见向已及此,若非张氏《词源》来相印证,则亦不敢毅然自信也。
  然则严君所惠,其有功于学者,盖非浅鲜矣。(《词源》二卷,<四库书>未再,今得此影抄宋本,阮中承已进呈。)
  
  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录》:角七调,第二运大石角调。
  (《琵琶录》之
  七宫以杀黄钟之正 宫为第一运;
  七商以杀黄钟之越 调为第一运;
  七羽以杀黄钟之中吕调为第一运;
  则七角的第一运,就当是杀黄钟之高大石角,
  而不应是中吕调。
  若然则大石角调当是第七运,而非第二运。)
  
  《宋史律历志》:应钟(为闰)角为大石角。
  
  《补笔谈》:高凡字配应钟
  又:姑洗(正?)角今为大石角,杀声用(高)凡(应钟)字。(否!杀声用高凡应钟者,应钟为闰角调,姑洗为正角调者,顾名思义,杀声当为高乙字姑洗。)
  又:大石角与大石调(及正宫、盘涉调)同(均,黄/林/太/南/姑/应/蕤),加下五(大吕),共十声。
  
  《词源》:黄钟(为)闰俗名大石角。
  
  [案:《宋史乐志》:“七角均生于应钟”者,应钟(一)、黄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