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为罗睺。《释典》所云:“罗睺,阿修王,即此臣灵也。”又《河图》云:“暗虚值月,则月蚀;值星,则星亡;亦谓此怪灵也。”又诸曜则巡宿顺行,其阿修则巡宿逆转,掩蔽日月,以亦交蚀。)术曰:置积日,以六千七百九十四除之,得为已过遍数,弃之,余以十二乘之,准前除之。(谓亦以六千九百九十四除之也)得相;余以十三乘之,准前除之,得度;余以六十乘之,准前除之,得分;列为前位。又别置五相二十四度四十分,以其前位减之,(若不足减,于五相位上,更加十二相,减之。)减讫,余相度分,置为阿修位。
  叙日月蚀法:凡算蚀者,先置均分及阿修位,从前蚀之后,斗至六个月白博义,(天竺每月二博义,从月初至十五日,为白博义,从十六日至月尽,为黑博义。其博义,译云翅也。)十五日,月当交蚀之限,从前蚀后,斗至六个月黑博义,(月尽日也)日当交蚀之限,月或个月白博义蚀,或五个月白博义蚀,或十四日蚀,或十六日蚀。日或七个月蚀,或五个月蚀,或十六日蚀,日或七个月蚀,或五个月蚀。又,日蚀初亏,皆在西方,月蚀初亏,皆在东方,蚀既者,虽亦带隅,正方之数俱多也。(其正方,谓东西方也。)蚀鲜者,虽亦带隅,正方之数小也。又蚀所从方,进而亏黑,还于其方,退而放明也。又蚀色初至如烟,于时亦如烟,又蚀不尽,缺处黑;如尽,外赤色,中赤黑色。
  推间量府章:(日月有蚀,无蚀,及起亏方隅,并在此术中。)置均分,以阿修减之,(如不足减,加十二相于均分相位上减之。)记减,得羖首,为北行;(若得北行,其有日蚀,初起西北;其有月蚀,初起东南。)得秤首,为南行。(若得南行,其有日蚀,初起西南;其有月蚀,初起东北。)余者,置为间量府。(凡有蚀法减阿修讫,余者即是间量府也。如十二度已下,月即有蚀;十二度已上,无蚀。凡日蚀法减阿修讫,余者即是间量府也。兼有日成间量讫,有十二度已上,日即有蚀;十二度已下,无蚀。)如其加十二相,减阿修者还,却置十二相减讫蚀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减阿修有六相已上者,置弃六相,余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减阿修讫,有五相已上者,别置六相减之,减讫,余者置为间量府。
  推月间量命段法:(凡一段,管三度四十五分,每八段管一相,总有二十四段,用管三相。其段下侧注者,是积段,并成三数。)第一段,(二百二十五)第二段,(二百二十四,并四百四十九。)第一相;第三段,(二百二十二,六百七十一。)第四段,(一百一十九,并八百九十。)第五段,(二百一十五,一千一百五。)第六段,(二百一十,并一千三百一十五。)第七段,(二百五,并一千五百二十)第八段,(一百九十九,并一千七百一十九。)第九段,(一百九十一,并一千九百一。)第十段,(一百八十三,并二千九十三。)第二相;第十一段,(一百七十四,并二千二百六十七。)第十二段,(一百六十四,并二千四百三十一。)第十三段,(一百五十四,并二千五百八十五。)第十四段,(一百四十三,并二千七百二十八。)第十五段,(一百三十一,并二千八百五十九。)第十六段,(一百一十九,并二千九百七十八。)第十七段,(一百六,并三千八十四。)第十八段,(九十三,并三千一百七十七。)第三相;第十九段,(七十九,并三千二百五十六。)第二十段,(六十五,并三千三百二十一。)第二十一段,(五十一,并三千三百七十二。)第二十二段,(三十七,并三千四百九。)第二十三段,(二十二,并三千四百三十一。)第二十四段。(七,并三千四百三十八。)术曰:置间量府,通作分,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为段。以其段下并数列为上位,(假令除得一,其第一段下无并,即直列二百二十五为上位;如其除得二,即例侧注并数四百四十九为上位;如其除得三,例侧注并数六百七十一为上位。他皆仿此。)余,以次段乘之。(假令除得三,例侧注并数为上位讫,即以第四段二百一十九乘之,他皆仿此。)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并上位,置为间量命。(非月蚀用之)
  推月间量法:术曰:置间量命,以四乘之,置为初位;又列置四万三千四十一,以月域除之,得者(假令除得五十一,即以五十一除初位。)以除初位,得度,不尽,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月间量位。(如推日蚀例算日间星法)
  推月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二乘之,以四十九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是月量位。
  推阿修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五乘之,以四十八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阿修量位。
  推阿修及月全位半位法:置阿修量与月量,并之为全位;又半之,为半位;其全位、其半位,各列为位。
  
  推蚀经刻法:(谓初亏至复满所经刻数也)术曰:置量,自相乘,(先以度自相乘,列为上位,又以分自相乘,以三上除之,加上位,凡三十分从度者,谓收半已上也。)又置半位,亦自相乘,(亦如收分法为之)置半位相乘讫数减之,减余以开方除之,(其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