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上巽,皆木之象,故其占利有所往:而“利涉大川”也。
  程传 “益”者,益于天下之道也,故“利有攸往”。益之道可以济险难,“利涉大川”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损》卦则损下益上,《益》卦则损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据上者。向秀云: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谓之《损》,与下谓之《益》。
  陆氏贽曰:损上益下曰《益》,损下益上曰《损》。约己而裕于人,入必悦而奉上矣,岂不谓之益乎。上蔑人而肆诸己,人必怨而畔上矣,岂不谓之损乎。
  范氏仲淹曰:益上曰《损》,损上曰《益》者,何也?益上则损下,损下则伤其本也。损上则益下,益下则固其本也。
  蔡氏清曰:损下益上,民贫则君不能独富,损道也,故为《损》。损上益下,民富则君不能独贫?益道也,故为《益》。损则上下通一损,益则上下通一益,要知关于上者为多。
  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
  本义 初虽居下,然当益下之时,受上之益者也。不可徒然无所报效,故“利用为大作”,必“元吉”,然后得“无咎”。
  程传 初九震动之主,刚阳之盛也。居《益》之时,其才是以益物。虽居至下,而上有六四之大臣应于己。四巽顺之主,上能巽于君,下能顺于贤才也,在下者不能有为也,得在上者应从之,刚宜以其道辅于上,作大益天下之事,“利用为大作”也。居下而得上之用以行其志,必须所为大善而“吉”。则无过“咎”,不能“元吉”,则不唯在已有咎乃累乎上,为上之“咎”也。在至下而当大任,小善不足以称也,故必“元吉”,然后得“无咎”。
  集说 《朱子语类》云:初九在下,为四所任而“大作”者,必尽善而后“无咎”。
  若所作不尽善,未免有咎也。
  案 卦以损四益初为义,则初亦受益之极,卦之主也,故其辞亦与卦同。“利用为大作者”,即彖所谓“利有攸往,利涉大川”也。必大为益人之事,然后可以自受其益。
  非然,则受大益者,乃所以为大损矣。凡《易》中言“吉”“无咎”者,皆谓得“吉”而后可以免“咎”。而《损》彖辞及此爻,与《萃》四之辞为尤著。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
  本义 六二当《益》下之时,虚中处下,故其象占与《损》六五同。然爻位皆阴,故以“永贞”为戒。以其居下而受上之益,故又为卜郊之吉占。
  程传 六二处中正而体柔顺,有虚中之象。人处中正之道,虚其中以求益,而能顺从,天下孰不愿告而益之。孟子曰:夫苟好善,则四海之内,皆将轻千里而来告之以善。
  夫满则不受,虚则来物,理自然也。故或有可益之事,则众朋助而益之。“十”者,众辞众人所是,理之至当也。“龟”者,占吉凶辨是非之物。言其至是,也不能违也。“永贞吉”,就六二之才而言。二中正虚中,能得众人之益者也。然而质本阴柔,故戒在常永贞固,则吉也。求《益》之道,非永贞则安能守也。《损》之六五,十朋之则“元吉”者,盖居尊自损,应下之刚,以柔而居刚,柔为虚受,刚为固守,求益之至善,故“元吉”也。六二虚中求益,亦有刚阳之应,而以柔居柔,疑益之未固也,故戒能常永贞固则吉也。“王用享于帝吉”,如二之虚中而能永贞,用以享上帝,犹当获吉,况与人接物其意有不通乎。求益于人,有不应乎。祭天,天子之事,故云“王用”也。
  集说 王氏逢曰:为臣若是,王者用之,可享上帝。
  郭氏雍曰:“或益之”,人益之也。“十朋之龟弗克违”,龟神益之也。“王用享于帝吉”,天益之也。“天且弗违,况于人与鬼神乎”!
  兰氏廷瑞曰:六二柔顺,受益之臣,王用之可以享帝获吉。如成汤用伊尹而享天心, 李氏简曰:“王用享于帝吉”,犹言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也。
  郑氏维岳曰:王用享帝,言王用六二以享帝也,古人一德克享天心,又曰吁俊尊上帝。
  案 郭氏说,于文意甚明,“益之”者人也,“弗克违”者鬼神也。然必克当天心,乃获是应。故《损》五《象传》,推本于自上祐,而此爻辞又更有享于上帝之义也。郑氏谓王用六二以享帝者极是,《随》上《升》四,其义皆同。但彼云“西山”“岐山”,而此云“上帝”者,彼但言鬼神享之而已,此爻上文既云朋龟弗违,则鬼神其依之义已见,故复推而上之至于上帝。若山川之神,则不大于蓍龟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不当得益者也。然当益下之时,居下之上,故有益之以凶事者,盖警戒震动,乃所以益之也。占者如此,然后可以“无咎”。又戒以“有孚中行”而“告公用圭”也,用圭所以通信。
  程传 三居下体之上,在民上者也,乃守令也。居阳应刚,处动之极,居民上而刚决,果于为益者也。果于为益,用之“凶事”则“无咎”。“凶事”,谓患难非常之事。
  三居下之上,在下当承禀于上,安得自任擅为益乎。唯于患难非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