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谋始。
  本义 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程传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集说 吴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两相背戾,是“违行”也。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终《讼》“中吉终凶”,然能谋于其始,则讼端既绝,“中”与”终”不必言矣。
  林氏希元曰:讼不兴于讼之日,而兴于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谋,此讼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违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
  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程传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止讼于初者上也,故于“讼”之初,即以“讼不可长”为戒。
  俞氏琰曰:《彖传》云“讼不可成”,盖言讼之通义,而不欲其成。爻传云“讼不可长”,盖言初为讼端,而不欲其长。
  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本义 掇,自取也。
  程传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王氏申子曰:知义不克归而逋窜,犹可免祸。若不知自反,则祸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称二“刚来而得中”,而爻义乃如此,盖《彖》总言一卦之体,爻则据其时之用以言之也。
  食旧德,从上吉也。
  本义 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程传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集说 乔氏中和曰:三“食旧德”,其卒也,斯谋斯猷,皆我后之德。从王事而无成,何以讼为,故“从上吉”。
  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程传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集说 邱氏富国曰:二沮于势,四屈于理,此二之美所以止于“无眚”,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
  讼元吉,以中正也。
  本义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程传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说 杨氏启新曰:中正,则虚心尽下而听不偏,因事求情而断合理,此之谓大人也。
  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传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集说 蔡氏清曰:“亦不足敬”,且据其以讼得服言也,况终必见褫乎,犹《益》上九日“莫益之,偏辞也”。
  地中有水,师。君予以容民畜众。
  本义 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故能养民则可以得众矣。
  程传 地中有水,水聚于地中,为众聚之象,故为师也。君子观地中有水之象,以容保其民,畜聚其众也。
  集说 陈氏琛曰:地中有水,犹民中有兵,非《师》之象乎。君子观《师》之象,必容保其民,必畜其兵众焉。盖田以民分,兵以赋出,故当无事之时,必制田里,教树畜,使比闾族党州乡之民,无不各得其养,民既有养,则所谓伍两卒旅军师之众,以为他日折衢御侮之用者,皆畜于此矣,苟平时诲之无其方,则缓急谁复为之用哉。
  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集说 蔡氏清曰:不曰“否臧凶”,而曰“失律凶”者,明否臧之为“失律”也。
  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程传 在师中吉者,以其承天之宠任也。天,谓王也。人臣非君宠任之,则安得专征之权,而有成功之吉,象以二专主其事,故发此义,与前所云世儒之见异矣。王三锡以恩命,褒其成功,所以“怀万邦”也。
  集说 干氏宝曰:锡命,非私也,安万邦而已。
  邱氏富国曰:王者用兵非得已,嗜杀岂其本心,故三锡之命,唯在于怀绥万邦而已。
  谷氏家杰曰:不曰威而曰怀,见王者用师之本心。
  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程传 倚付二三,安能成功,岂唯无功,所以致凶也。
  集说 杨氏简曰:行师之法,权归一将,使众主之,凶之道也。众所不一,必无成功,九二既作帅,六三居二之上,有权不归一之象。
  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本义 知难而退,师之常也。
  程传 行师之道,因时施宜,乃其常也,故左次未为失也。如四退次,乃得其宜,是以无咎。
  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