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是也。有不与卦爻相符者、如乾坤称龙而不必在震、坤屯称马而不必在乾之类是也。有见於卦爻而此不载者、如渐之鸿中孚之豚鱼之类是也。有见於此而卦爻无之者、如为釜为布为蠃为蚌之类是也。若夫大琴谓之离、小罍谓之坎。此见於他书、而易与说卦又可以类推也。至若自坤而降、或曰其於地、其於人、其於马、於舆、於稼、於木、唯乾不言者、盖物不足以尽卦、则正言为天为地之类。卦不足以尽物、则言其於人、其於马之类。至乾之为物无不周遍、万物不足以尽之、故无所言焉。要之天地之物、大而天地山川、微而草木禽虫、君臣父子之伦、毛发爪甲之细、无一不备於卦。即无一不本於太极、无一不在於吾心。知此可与言八卦之象矣。
  右第十一章以上说卦传十一章备言卦象卦位。疑古者若八索之书、所载有此。夫子因笔削之、以为传也。
  序卦传
  按、序卦、韩康伯谓非圣人之蕴、沙随程氏谓非圣人之书、朱子辨其不然。谓此中事事夹杂、无所不有。虽非圣人之精、不可谓非圣人之蕴也。
  今从程传、分析其辞、见於六十四卦之首。则在此注释可畧、附诸儒别论於后。
  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穉也。物穉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
  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
  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然后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
  不养则不可动、故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
  序卦之意。有以相因为序、乾坤屯蒙是也。有以相反为序、泰否剥复是也。天地间不出相因相反二者。始则相因、极必相反也。
  右上篇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终遯、故受之以大壮。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晉。晉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伤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物不可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右下篇或问、易上经三十卦、下经三十四卦、多寡不均何也。曰。卦有正对、有反对。乾坤坎离颐大过中孚小过八卦、正对也。正对不变、故反复观之止成八卦。其余五十六卦、反对也。反对者皆变、故反复观之共二十八卦。
  以正对卦合反对卦观之、总而为三十六卦。其在上经、不变卦凡六、乾坤坎离颐大过是也。自屯蒙而下二十四卦、反之则为十二卦。以十二而加六、则十八也。其在下经、不变卦凡二、中孚小过是也。自咸恒而下三十二、反之则为十六。以十六而加二、亦十八也。其多寡之数未尝不均也。
  双湖胡氏曰、文王序卦大抵本先天图。以东西南北四方正卦乾坤坎离、为上经之始终。以西北隅艮、东南隅兌合而为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