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者,此举《经》文以结之,明相与而止之,则“无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义曰:“兼山艮”者,两山义重,谓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镇止。今两山重叠,止义弥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为义,各止其所。故君子於此之时,思虑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处止之初,行无所之,故止其趾,乃得“无咎”;至静而定,故利永贞。
  [疏]正义曰:“艮其趾,无咎”者,趾,足也,初处体下,故谓之足。居止之初,行无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无咎。故曰“艮其趾,无咎”也。“利永贞”者,静止之初,不可以躁动,故利在“永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义曰:“未失正也”者,行则有咎,止则不失其正,释所以“利永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随谓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体躁而处止,而不得拯其随,又不能退听安静,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义曰:“艮其腓,不拯其随”者,腓,肠也。在足之上。腓体或屈或伸,躁动之物,腓动则足随之,故谓足为随。拯,举也,今既施止於腓,腓不得动,则足无拯举,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随”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动之物,而强心之,贪进而不得动,则情与质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听也。
  [疏]正义曰:“未退听也”者,听,从也,既不能拯动,又不能静退听从其见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薰心。限,身之中也。三当两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当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体而分,故“列其夤”而忧危薰心也。“艮”之为义,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与,至中则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忧,乃薰灼其心也。施止体中,其体分焉。体分两主,大器丧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厉薰心”。○正义曰:限,身之中,人带之处,言三当两象之中,故谓之限。施止於限,故曰“艮其限”也。夤,当中脊之肉也。薰,烧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则上下不通之义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将丧亡,故忧危之切,薰灼其心矣。然则君臣共治,大体若身,大体不通,则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则上下离心,列夤则身亡,离心则国丧,故曰“列其夤,厉薰心”。○注“体分两主,大器丧矣”。○正义曰:“体分两主大器丧矣”者,大器谓国与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无咎。中上称身,履得其位,止求诸身,得其所处,故不陷於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无咎”。○正义曰:“艮其身,无咎”者,“中上称身”。六四居止之时,已入上体,履得其位,止求诸身,不陷於咎,故曰“艮其身,无咎”也。求,责也。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自止其躬不分全体
  [疏]“《象》曰”至“止诸躬也”。○正义曰:“止诸躬也”者,躬犹身也,明能静止其身,不为躁动也。○注“自止其躬不分全体”。○正义曰:艮卦总其两体以为二身,两体不分,乃谓之全,全乃谓之身。以九三居两体之际,在於身中,未入上体,则是止於下体,不与上交,所以体分夤列。六四巳入上体,则非上下不接,故能总止其身不分全体。然则身是总名,而言“中上称身”者何也?盖至中则体分而身丧,入上体则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於分体,故谓之“限”,六四施止於全体,故谓之“身”。非中上独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施止於辅,以处於中,故口无择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义曰:辅,颊车也,能止於辅颊也。以处其中,故“口无择言”也。言有伦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者,位虽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居止之极,极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义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极,极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
  [疏]正义曰:“以厚终”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终,所以获“吉”也。
  艮下巽上。渐:女归吉,利贞。渐者,渐进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进,渐进者也。以止巽为进,故“女归吉”也。进而用正,故“利贞”也。
  [疏]正义曰:“渐”者,不速之名也。凡物有变移,徐而不速,谓之渐也。“女归吉”者,归嫁也。女人生有外成之义,以夫为家,故谓嫁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