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应不在一,心无私吝”。○正义曰:“应不在一”者,初六无应,是“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若心有偏应,即私有爱吝也,以“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疏]正义曰:“比之自内,贞吉”者,居中得位,系应在五,不能使它悉来,唯亲比之道,自在其内,独与五应,但“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不自失”者,释“比之自内”之义,不自失其所应之偶,故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巳亲,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六四:外比之,贞吉。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疏]正义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贤,所以贞吉。凡下体为内,上体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称“贤”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疏]“九五显比”至“邑人不诫吉”。○正义曰:五应於二,显明比道,不能普遍相亲,是比道狭也。“王用三驱失前禽”者,此假田猎之道,以喻“显比”之事。凡三驱之礼,禽向已者则舍之,背已者则射之,是失於“前禽”也。“显比”之道,与己相应者则亲之,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与三驱田猎,爱来恶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驱,失前禽”也。言“显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诫吉”者,虽不能广普亲比於自己相亲之处,不妄加讨罚,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而有吉也。至于“邑人不诫”而“为吉”,非是大人弘阔之道,不可为大人之道,但可为大人之使。○注“为比之主”至“非为上之道”。○正义曰:“去之与来皆无失”者,若“比”道弘阔,不偏私於物,唯贤是亲,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皆悉亲附无所失也;言去亦不失,来亦不失。夫三驱之礼者,先儒皆云“三度驱禽而射之也”。三度则已,今亦从之,去则射之。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后皆有驱之。“爱於来而恶於去”者,来则舍之,是爱於来也;去则射之,是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独“比”所应,则所比为失。如三驱所施,爱来憎去,则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亲己之邑;兴师动众,必欲讨其叛逆。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云“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者,以《象》云“显比之吉”,其比狭也。若“大人之吉”,则“比”道弘通也。“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为行如此,身虽为王,止可为上使之人,非是为王之道,故云“非为上之道”。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疏]“显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义曰:“显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显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显比之吉”。“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者,禽逆来向己者,则舍之而不害,禽顺去背己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者,释“邑人不诫”之义,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动必讨叛,不横加无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谓九五也。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堪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无首,后已,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疏]正义曰:“无首凶”者,谓无能为头首。它人皆“比”,己独在后,是亲比於人,无能为头首也。它人皆“比”,亲道已成,己独在后,众人所弃,宜其凶也。
  
  《象》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