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师,无问否之与臧,皆为凶也。“否”谓破败,“臧”谓有功。然“否”为破败,即是凶也。何须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虽臧亦凶。“臧”文既单,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单言,故云否之与臧,皆为凶也。○注“为师之始”至“否臧皆凶”。○正义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者,以师之初爻,故云“为师之始”。在师之首,先唱发始,是齐整师众者也。“失律而臧,何异於否”者,若弃失法律,不奉法而行,虽有功而臧,何异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异於否”之义。令则法律也。若失此法令,虽有功劳,军法所不容赦,故云“何异於否”。然阃外之事,将军所载,临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为师之体,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时进退,此则将军所制,随时施行。若苟顺私情,故违君命,犯律触法,则事不可赦耳。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义曰“失律凶”者,释“师出以律”之义。言所以必须以律者,以其失律则凶。反经之文,以明经义。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以刚居中,而应於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锡命”。○正义曰:“在师中吉”者,以刚居中而应於五,是“在师中吉”也。“无咎”者,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锡命。○注“以刚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义曰:“在师而得中”者,观注之意,以“在师中”为句,其“吉”字属下;观《象》之文,“在师中吉,承天宠”者,则似“吉”字属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该,故注文属下,《象》文属上,但《象》略其“无咎”之字,故“吉”属“师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车马。三赐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疏]正义曰:“承天宠”者,释“在师中吉”之义也。正谓承受五之恩宠,故“中吉”也。“怀万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怀万邦,故被“王三锡命”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
  [疏]“六三师或舆尸凶”。○正义曰: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无所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或有舆尸之凶。○注“以阴处阳”至“舆尸之凶”。○正义曰:“退无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刚,已又以阴居阳,是“退无所守”。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疏]正义曰:“大无功也”者,释“舆尸”之义,以其舆尸,则大无功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师左次,无咎”。○正义曰:六四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云“师左次,无咎”。故师在高险之左,以次止则无凶咎也。○注“行师之法”至“故左次之”。○正义曰:“行师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汉书》韩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泽。”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义曰:“未失常”者,释“无咎”之义,以其虽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处师之时,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柔非军帅,阴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舆尸贞凶”。○正义曰:“田有禽,利执言”者,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国,非叛者所乱。禽之犯苗,则可猎取。叛人乱国,则可诛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执言,无咎”,已不直则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执此言往问之而无咎也。“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为军帅。已又是阴,身非刚武,不可以亲行,故须役任长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长子,则可以帅师。若任用弟子,则军必破败而舆尸,是为正之凶。庄氏云:“‘长子’谓九二,德长於人。‘弟子’谓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辞云“长子帅师,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谓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义曰:“往必得直”者,见犯乃得欲往征之,则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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