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其诚,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疏]正义曰:“其晖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晖著见,然后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济之极,则反於既济。既济之道,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可信之无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忧於事之废。苟不忧於事之废,而耽於乐之甚,则至于失节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疏]正义曰:“有孚于饮酒,无咎”者,上九居未济之极,则反於既济。既济之道,则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信之无疑,故得自逸饮酒而已,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饮酒,而不知其节,则濡首之难,还复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难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忧事废,故失於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疏]正义曰:“亦不知节”者,释饮酒所以致濡首之难,以其不知止节故也。
  《周易正义》注魏·王弼等疏唐·孔颖达
  《周易正义》
  系辞上卷七
  系辞上卷七
  周易系辞上第七。
  [疏]正义曰:谓之“系辞”者,凡有二义,论字取系属之义。圣人系属此辞於爻卦之下,故此篇第六章云:“系辞焉以断其吉凶。”第十二章云:“系辞焉以尽其言。”是系属其辞於爻卦之下,则上下二篇《经》辞是也。文取系属之义,故字体从“毄”。又音为系者,取刚系之义。卦之与爻,各有其辞以释其义,则卦之与爻,各有刚系,所以音谓之系也。夫子本作《十翼》,申说上下二篇《经》文,《系辞》条贯义理,别自为卷,总曰《系辞》。分为上下二篇者,何氏云:上篇明无,故曰“易有太极”,太极即无也。又云“圣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是其无也。下篇明几,从无入有,故云“知几其神乎”。今谓分为上下,更无异义,有以简编重大,是以分之。或以上篇论易之大理,下篇论易之小理者,事必不通。何则?案上《系》云:“君子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又云:“藉用白茅,无咎。”皆人言语小事,及小慎之行,岂为易之大理?又下《系》云:“天地之道,贞观者也。日月之道,贞明者也。”岂复易之小事乎?明以大小分之,义必不可。故知圣人既无其意,若欲强释,理必不通。诸儒所释上篇,所以分段次下,凡有一十二章。周氏云:“天尊地卑”为第一章,“圣人设卦观象”为第二章,“彖者言乎象者”为第三章,“精气为物”为第四章,“显诸仁藏诸用”为第五章,“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为第六章,“初六藉用白茅”为第七章,“大衍之数”为第八章,“子曰知变化之道”为第九章,“天一地二”为第十章,“是故易有太极”为第十一章,“子曰书不尽言”为第十二章。马季长、荀爽、姚信等又分“白茅”章后,取“负且乘”更为别章,成十三章。案“白茅”以下,历序诸卦,独分“负且乘”以为别章,义无所取也。虞翻分为十一章,合“大衍之数”并“知变化之道”,共为一章,案“大衍”一章,总明揲蓍策数,及十有八变之事,首尾相连。其“知变化之道”己下,别明“知神”及“唯几”之事,全与“大衍”章义不类,何得合为一章?今从先儒以十二章为定。
  [疏]正义曰:“天尊地卑”至“其中矣”,此第一章,明天尊地卑,及贵贱之位,刚柔动静寒暑往来,广明乾坤简易之德。圣人法之,能见天下之理。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坤其易之门户,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体。
  [疏]“天尊”至“定矣”。○正义曰:天以刚阳而尊,地以柔阴而卑,则乾坤之体安定矣。乾健与天阳同,坤顺与地阴同,故得乾坤定矣。若天不刚阳,地不柔阴,是乾坤之体不得定也。此《经》明天地之德也。○注“先明”至“之体”。○正义曰:云:“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体”者,易含万象,天地最大。若天尊地卑,各得其所,则乾坤之义得定矣。若天之不尊,降在滞溺;地之不卑,进在刚盛,则乾坤之体,何由定矣?案乾坤是天地之用,非天地之体,今云乾坤之体者,是所用之体,乾以健为体,坤以顺为体,故云“乾坤之体”。
  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天尊地卑之义既列,则涉乎万物,贵贱之位明矣。
  [疏]“卑高”至“位矣”。○正义曰:卑,谓地体卑下;高,谓天体高上。卑高既以陈列,则物之贵贱,得其位矣。若卑不处卑,谓地在上,高不处高,谓天在下。上下既乱,则万物贵贱则不得其位矣。此《经》明天地之体,此虽明天地之体,亦涉乎万物之形。此“贵贱”总兼万物,不唯天地而已,先云“卑”者,使文尔。案前《经》云“天尊地卑”,“天地”别陈。此“卑高以陈”,不更别陈。总云“卑高”者,上文详,於此略也。○注“天尊”至“明矣”。○正义曰:“天尊地卑之义既列”,解《经》“卑高以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