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阴私而漏告于众者,以诽谤论,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但由裁判官传唤,令其陈述事实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条。此节所记载诽毁之罪,待被害者及死者之亲属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十三节 对其祖父母、父母之罪

子孙谋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处死刑。关自杀罪照凡人之刑加二等。第三百六十二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犯殴打创伤,其他监禁、胁迫、遗弃、诬告、诽毁之罪者,按各本条所载照凡人之例加二等。其致废疾者处有期徒刑。致笃疾者处无期徒刑。致死者处死刑。第三百六十三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不给衣食缺奉养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致疾病或死者亦同前条例。第三六十四条。对祖父母、父母犯杀伤罪者,不得用宥恕例,但犯时不知而误犯者谓离别日久,相逢不识,以小故斗殴至于杀伤。又深夜昏黑误为他人,以凶器拿捕至于杀伤之类。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二章 对人财产之罪第一节 窃盗之罪

窃取他人物品者为窃盗罪,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六十六条。乘水、火、震灾之变为窃盗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六十七条。逾越墙户或毁坏或开钥而人人邸舍、仓库,犯窃盗者亦同前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犯前三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条.、携带凶器人人住宅为窃盗者,处轻惩役。第三七十条、虽系己物已典付他人,又有官司之命令他人监守而窃取之者,以窃盗论。第三百七十一条。于田野窃取谷类菜果及其他产物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七十二条。于山林窃取竹木矿物及其他产物,又于川泽池沼窃取所生养鱼鳖,及关人营业产物者亦同前条。第三百七十三条,,于牧场窃取牧畜兽类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七十四条..此节所揭载轻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三百七十五条。犯此节所记之轻罪处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七十六条,此节所载惟携带凶器入人住宅为窃盗者处轻惩役,以其实有盗心,故科以重罪。其他处重禁锢,皆轻罪也,或本非为窃之人,或实无作盗之意,偶然贪得,中亦有可悯谅者。但乘水、火、地震不及防范之时,当山林田野易于攫取之地,而公然为盗,其人之心术不端巳可概见,故虽科轻罪仍付监视。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孙及其配偶者,又同居兄弟姊妹互相窃财物者,不以窃盗论。若与他人共犯而分取财物者,仍以窃盗论。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 强盗之罪

以暴行加人或胁迫人而强取财物者为强盗,处轻惩役。第三百七十八条。强盗罪有左开情状者,每一项加一等:一,二人以上共犯者。二,携带凶器者。第三百七十九条,若二人以上共犯,各又携带凶器,共加二等。强盗伤人者处无期徒刑。致死者处死刑。第三百八十条。强盗强奸妇女者处无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条,常人犯强奸罪处轻惩役,犯强盗罪亦处轻惩役,今以强盗犯强奸,其情节尤可恨恶,故不用二罪俱发从一科断之律,直处以无期徒刑 考日本旧律,强奸、强盗各处死刑。此律虽较旧法为轻,而在本律中则从其最重者矣。窃盗得赃而走,为人拒止,因而以暴行胁迫者以强盗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用药酒等使人迷乱而盗取其财物者,以强盗论,处轻惩役。第三百八十三条,此与上条同一以强盗论,而独揭明处轻惩役者,以其用药迷人,情节可恶,故特处之重罪。若窃盔拒捕出于一时图免己罪,其中情节或有可宥恕减轻者,故不以一律论也。犯此节所载之罪,或因减轻而处轻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节 关遗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遗失及漂流物,隐匿不还于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于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诸物,私自隐匿者亦同前条。第三八十六条。犯此节所载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四节 关家资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产歇业不能偿债、倾家所有分之与人故曰分散。此律为中裤所无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营业耗折身负重债力不能偿,则请之于官,佃家资所有分与偿人,官为立一经理人,先检点其货财,搜集其契约,并悬示限期,凡负某人债者悉数缴官,其某人所欠之债各呈凭据以待分给。然后悉索所有按数计成,一一分派产尽而后已。其人已报破产者不许再营生业,此通例也r,中国以追债告官,每曰钱债细故实因沿用旧律,而古来贸易未盛。借贷较少,即有负债多出于亲属之情不容已,朋友之义不容辞,势难以负债之故没人家产。、自商务大兴,有无相通,如银行、商会之类,乃有以日积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举盈千累万之数借以谋生者。一人破产,万众嗷嗷.若无法以维制之,则隐匿逃遁、窃人脂膏而自润,与白昼大都杀人而夺之金何异?而受害者糊口无资,茹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