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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第42页

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诸罗县
旧额田额,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