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定役法所言也。侍御史王岩叟言:『臣伏睹新降役法内一项,诸出等高强户旧纳免役钱三百贯以上者,依单丁等户法输助役钱。臣博采众议,皆以谓不见其利,而见其害,非可久之法,以宁天下之心,不使有疑,于国家幸甚。』
  三年二月,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言:『臣闻差役之法,天下以为未便,独台谏官数人者主其议,以为不可改。磨厉四顾,以待言者,故人畏之,而不敢发耳。近闻疏远小臣张行者力言其弊,而谏官韩川深诋之,至欲重加编窜。此等亦无他意,方司马光在时,则欲希合光意;及其既没,则妄意陛下以为主光之言,殊不知光至诚尽公,本不求人希合;而陛下虚心无我,亦岂有所主哉?使光无恙至今,见其法稍弊,则更之久矣。臣每见吕公著、安焘、吕大防、范纯仁皆言差役不便,但为已行之令,不欲轻变,兼恐台谏纷争,卒难调和。愿陛下问吕公著等,令指挥差、雇二法各有若干利害。昔人雇役,中等人户岁出役钱几何?今者差役,岁费钱几何?及几年一次差役,皆可以折长补短,约见其数。以此计算,利害灼然,而况农民在官,贪吏狡胥,百端蚕食,比之雇人,苦乐十倍。又五路百姓例皆朴拙,差手分须至专雇惯习人,尤为患苦,其费不赀。民穷无告,监司、守令观望不言。若非此一事,则何致伤阴阳之和至于如此?今来所言,若万一少有可采,即乞留中,只作圣意行下,庶几上答天戒,下全小民。臣不胜恐慄待罪之至!』张行者,遂宁人,述之从孙也。行言:『神宗议纳役钱,盖尝谓之助役矣。为若止于助,则未能尽免,将使后世役亦差,钱亦差,于是更为免役,其虑深矣。今乃废免而复差,上违先帝燕翼之谋,下拂元元安业之愿,岂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户一年所费,有用数年役钱,有用数十年役钱者。其等渐降,其害愈深,殆非圣人裒多益寡、天道张弛之义。』又言:『臣恐议者以为朝廷有心于改法,无心于便民。昨日改之为天下之民,今日复之为天下之民,无容心于其间可也。』章疏十上,诏监司取戒厉以闻,行乃止。己亥,诏衙前差乡户处,速募诏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如愿投募者听,仍免本户身役;不愿募者,速召人替。

校勘记
[1]上户 原本『上』上衍一『上』字,据《长编》卷三六四删。
[2]曾具 原本作『会具』,据《长编》卷三六七改。
[3]节文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据《长编》卷三六七补。
[4]节文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据《长编》卷三六七补。
[5]有司之事 原本『有司』下衍一墨丁,据《长编》卷三六七删。
[6]孙给事 原本『事』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八二补。
[7]所有 原本『有』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八二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哲宗皇帝

保甲
  元丰八年四月乙酉,枢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两丁之家,见教人小弱或久病,及除当教人外,家止有病丁,并第四等以下田不及二十亩者,听自陈。提举司审验,与放免。』诏可。
五月丙午,诏府界三路巡尉、弓兵并依保甲未行以前复置。
此据吕大防《政目》元年二月二日所书增入,乃八年五月十四日指挥也。六月丙寅,罢府界三路保甲不许投军及充弓箭手指挥。
  丙戌,枢密院言:『访闻日近府界三路团教保甲,多因正、长搔扰,巡教官指挥苛虐,致小人凶暴,凌抵犯法,逐处提举官多务姑息,不喜州县公行,致官吏畏避,不敢举发,监司观望,不为按劾,含养奸凶,深为未便。欲令府界三路安抚、监司、提举保甲司及州县常切觉察按劾施行[1]。如违,重行黜责。』从之。
  七月戊戌,诏:『府界三路保甲自来年正月以后并罢团教,仍依义勇旧法,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其差官置场、修军器、教阅法及番次按赏费用,令枢密、三省同立法。』甲辰,门下侍郎司马光言:『先帝以边寇骄傲,据汉、唐故地,有征伐开疆之志,故置保甲,令开封府界及河北、陕西、河东三路皆五日一教阅,京东、西两路保甲、养马,仍各置提举官权,任比监司。既而有司各务张皇,以希功赏。其提举官专护本局,不顾它司,事干保甲,州县皆不得关预,管内百姓,不得处治。其巡检、指使、保甲、保长竞力搔扰,蚕食无厌,稍不如意,擅行捶挞。其保丁习于游惰,不复务农,或自为劫掠,或侵陵乡里。先帝浸知其弊,申敕州县,令保甲应有违犯,并巡教官、指使违法事件,并许州县觉察施行。及陛下践祚听政,首令京东、西两路保甲、养马并依元降年限收买,其剩过数目,并充次年之数。又令开封府界、三路团教已及半年,经朝廷按阅者,每月并教两日;未经按阅者,并教三日。又令见教人身材弱小,或久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病患不堪营作第四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并许州县保明,提举司审验放免。又令一县不得过二分,皆圣泽矜宽民力。于保甲劳费,虽十減五六,然保马向去点择,买养补填,尚犹如旧。其巡教、指使、保正、保长,名目犹在。于所辖保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