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四顷。凡节镇[12],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二顷。其余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职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发运制置转运副使、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判官、武臣钤辖比防、田州长吏,诸路转运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大藩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寨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幕职官,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监当不得过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比前日稍希阔焉。其明年,谏官余靖言:『伏观去冬十一月敕,颁定天下职田顷亩数目,令三司指挥。无职田处及有职田而顷亩少处,并元标得山石积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检括官荒田并户绝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拨添换,以庆历四年为始。斯盖陛下所以劝群臣养廉吏之大惠也。然朝廷举事当以民为本,民患未去,官吏何安,而尚纷纷扰之?伏见淮南、江浙经春少雨,麦田半损,蝗蝻复生;京东、京西、荆湖南北[13]、广南诸处,盗贼未尽扑灭;陕西、河东辇运困苦。且庶民惶惶,失其农业,而长吏以下各营其私,忧民之心,有所未至。加之检刮,宁不搔扰?况今来所定顷亩,比于旧日数,三倍其多,贪吏因缘,其害甚大。伏乞朝廷特降指挥,旧有职田处,即依庆历元年已前旧制外,其未有职田处,更俟二三年,别取朝旨标拨。』
余靖奏不得其月日,今附此。据王罕传,谓以户绝荒田为公田非法意,则必因靖奏,遂有厘革,但史不详载耳。
  初,诏定天下公田,诸路多误以户绝为荒田给官吏。其后国子博士华阳王罕提点湖南路刑狱[14],谕所部以法不当给,听自举觉。既而广南诸州坐收户绝田赃废者七十余人。知审刑院张揆尝见湖南官吏列首状[15],他日过罕于殿庭,谓罕曰:『公德及人者多矣!』
王罕事据王珪志罕墓及本传。罕为湖南宪乃庆历五年十一月;张揆知审刑院,又在皇祐五年二月,今并附此。

校勘记
[1]转运使 原本脱『使』字,据《长编》卷一四六补。
[2]大礼 原本作『大理』,据《长编》卷一四三改。
[3]三月 原本作『二月』,据《长编》卷一五八注文改。
[4]使副 原本作『副使』,据《长编》卷一八一乙正。
[5]閤门使以上 原本作『閤门今以□』,据《长编》卷一八一改补。
[6]三岁 原本无『三』字,据《长编》卷一八一补。
[7]以上妻 原本作『以上亲』,据《长编》卷一八二及夹注改。
[8]大将军 原本无『军』字,据《长编》卷一八二注文补。
[9]广南东西路 原本作『广东南西路』,据《长编》卷一八二乙正。
[10]徙优便官 《长编》卷一八二作『亲优便官』。
[11]品合得荫 原本作『品令得荫』,据《长编》卷一八二注文改。
[12]凡节镇 《长编》卷一四五作『比节镇』。
[13]荆湖 原本作『荆河』,据《长编》卷一四五改。
[14]湖南路 原本作『河南路』,据《长编》卷一四五改。
[15]湖南 原本作『河南』,据《长编》卷一四三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四十三
仁宗皇帝

募兵 减兵附
  宝元元年,赵元昊反。
  二年八月,知原州[1]、六宅使郭志高请部均募置弓箭手五十人,从之。
  康定元年正月癸未[2],诏陕西转运使明镐往鄜州、同州、河中府点募强壮以备边。
  二月丁未,诏陕西安抚使韩琦与转运使量民力蠲所科刍粮,调民修筑城池,悉其数以闻,当加优恤。官吏因军与受赇者,听人告。比令诸州、军点集丁壮,止欲防护城池,亦不刺手面,改除习外,无得它投。若奸人妄有煽摇,委所在擒捕之。先是,诏陕西点募强壮,命琦抚谕,仍促本路如诏。言者又以增数为请,琦奏曰:『转运使及郡县尚未点集,必谨重此事,虑有惊扰。盖民丁既为强壮,且忧刺以充军。本路近尝添差弓手,耳目皆已习熟,必无疑惧。请除商、虢二州,各于逐县见管乡村三丁已下主户内,选差一名充弓手,更不差强壮,使减税,免立阶级,分番教习。』著为条约甚备。诏悉如所请。
  三月己卯,工部郎中、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吴遵路为天章阁待制、河东路计置粮草。遵路尝建议复民兵,于是并诏遵路籍河东乡丁为边备,仍下其法于诸路。
  四月丁亥[3],大理寺丞、秘阁校理石延年往河东路同计置催促粮草。明道中,延年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