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十四日,有喀尔喀卓里克图贝勒之十三人及色楞之九人携妇孺来归。巴噶达尔汉属下十户来归。
三月十三日,有一千五百三十头牛渡过辽河,其中有三头牛因病退回,又有一头牛被其主人驱之而去。实际前往者有诸申官牛一百一十二头,汉人官牛一千四百一十四头,共一千五百二十六头。
十五日,自广宁来书:“萨禄所携户口之男丁一百又七人,妇女六十六人,幼稚三十七人,共二百一十口,马八匹、牛九头、驴十八头。三月初十日,获一山寨人,有男丁一千二百六十人,人口合计二千九百人。又一山寨人欲降,遣四人前来。遣贝勒编户内所留之生员往山上寻觅其亲人。携男六十八人,女四十九人,马一匹、牛十头、驴九头前来,皆令住於关厢,共男丁一百三十人。”
扎克丹城千总李恭寅往寻新城一带馀留之人,自靉河还,获四五十人。又以俘获毛文龙所遣甲士四人来献,赏银四十两。
十五日,汗降书谕曰:“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为奴耶?只因由地方迁来,无住舍、食粮、耕田、故令合居也。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自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种。诸申人若违此谕,欺凌侵害汉人,则汉人可执之前来告於法司。汉人亦不可因降此谕,肆意诬枉诸申人,尔等皆为一汗之民也。”
以二百蒙古人交付爱塔副将豢养。并全给以衣服、乘马、盔甲、鞍辔、撒袋、弓矢。
十六日,遗书驻广宁诸臣曰:“任广宁之人及自各山寨下来之汉人户口,皆迁置广宁,每二十口给一牛,令其耕田。前两旗合派一游击随车运粮,今八旗遣八游击,每牛录仍遣二甲兵,於十三山以内一堡,喂马驻防。令所遣车辆,运广宁一带之粮食。所获之二百匹马送与爱塔。”
汗曰:“诸阿哥,昔令尔家子女衣着薄缎,如今皆馀厚美之缎料,赐他人,实为可惜。若不与之,又以何赐与愿穿之人?著尔等亲自拣选各色缎料。按诸贝勒、福晋、男子、女子等人衣着之各异,我诸贝勒、大臣之衣着与赐蒙及汉诸贝勒大臣之有别,以及随意馈赠者之不同,分别发放。并以华美光泽之缎,精制成衣,遂赐与我等欲给之人。”
十七日,副将爱塔奏书曰:“金州李殿魁者,差使明白,胜任委职,立志公善。”故授以游击之职。
十八日,致书驻广宁诸大臣曰:“著选八贝勒所收之劣等驽马,及俘获蒙古、汉人之马等,共二百匹,皆备俘获之鞍辔,并二百人之盔甲、腰刀,给与副将爱塔。勿给良马良骒,俟还马与八贝勒时,取其良马良骒。著在广宁给八旗甲之大臣,将赐给蒙古人每牛录之二十副甲,裁取长甲之边缘及盔后尾、盔耳叶、甲遮窝。若无制作之人,则由穿甲人之妻做之。”
令萨克寨牛录等及八家之德尔赫图牛录之人,各以二十五甲驻於彼处,其馀皆来。著广宁之二十个卡伦之人,留十来十,卡伦之六游击,留三来三。
是日,察哈尔敖汉、奈曼部遣使者七人前来。
十九日,都堂书谕:“凡在铁岭,法纳哈,柴河以南,清河以北界外山谷居住之汉人,尔等在彼耕田造舍以居,止限本年,来年将归於城堡居住。今迁往之人,可寻有城堡台站处居
家耕田。勿虑彼田舍非我所有,此田舍皆有其主。因同为一汗之民,田舍盖均匀办理之。”
总兵官穆哈连遣马守堡往取筑城之人,牛车。该马守堡往而不催,反索鄉人银两。鄉人遂将此告於副将爱塔。副将爱塔拿马守堡问之曰:“尔不催徵人、牛、车,为何索取鄉人银两呼?遂将马守堡执之。执后总兵官穆哈连遣名阿布尼之人持书挟逼副将爱塔曰:“此路乃汗赐之於我,我所遣之人,尔为何执之?莫非尔主此路,由尔徵之!”副将爱塔曰:“该马守堡有索取民财之罪,故执之,当另遣人催办人及牛、车事宜。”阿布尼不从,仍行横蛮,不宿所指房屋,而宿於爱塔副将之门首。副将爱塔执其书,告於法司。执法之人审问穆哈连总兵官曰:“尔何不与众人商议,倚仗大臣之势力遣人至他地挟逼?”故治其罪,革其总兵官之职,尽夺其一满洲牛录、三千汉人、於广宁所赏之财帛及所赐之人。又审各阿布尼者曰:“尔何为横蛮无理?”遂鞭一百。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maltu及蒙古语有牲畜之人。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段仅写十五人为五等,为何而记,无从查考,故照抄之。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二十日,降书传谕阿巴泰阿哥:“著阿巴泰阿哥与前来之人,一同於二十七日抵达,又命输运广宁一带粮米,释放已拿获之索诺木台吉之妻妹。自兀鲁特贝勒所属各处来归之蒙古人,皆还给兀鲁特诸贝勒。其他蒙古人,皆收留之,俟此处大臣前往后,令其办理。”
有男女共四十四人自贝勒卓里克图处徒步逃来。
二十二日,向驻镇江一带之额克兴额增兵派遣每牛录一人,炮手二十人前往。并傅书谕曰:“命尔等居於山谷之汉人从速下山耕田,造舍而居。尔等入山海关,所需住舍、耕田、食粮,孰予办理之?况我大军拟於亥年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