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萨马吉、岫岩等地视察筑城基址而还。
初九日,汗降书谕曰:“汗门与城门举黄纛,乃有职之人皆须集於汗门,必有筵宴宣谕传信之事。举红纛连吹海螺,乃有战事,须穿盔甲,有马者乘马,无马者步行,各至屯外列阵。备御以上,至旗贝勒门听信。举白纛鸣炮时乃逃人潜逃之信号,各穿绵甲,佩撒袋,乘拴养之马前来。”
初十日,布尔吉牛录下鲁木布善来报南方俘获之数,人一千、马、牛、骡、驴共三百。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及清文鉴二书,均无saoli一词,故照抄之。(本书按音译成“皂隶”)。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ngga baire盖取口供之意。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十一日,赐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齐成古、乌巴锡银五两,跟役银三两,并遣人送饽饽四柳斗,蜂蜜一大瓶。
十二日,管粮巴克什库里、纳泰、达杨阿及罗吉等,著由千总陞为备御。
李驸马曰:“尔等南方各地之人,为何叛逃?诸申汗之善恶,尔等不知矣。非如明万历帝怂恿高太监任索银两①。得辽东后,未动尔等所住之舍、所耕之田、各自相安而居。沿南海
居民因听信毛文龙挑唆之言,杀我之人而叛逃者,遂令迁移之。因尔等叛逃,故令迁移。所迁之民,不给粮食岂食土乎?因迁民无粮,遂取而给之。迁徙之苦,仅此一年,岂有年年受苦之理乎?诸申汗与明帝相战,孰胜即坐投於得胜之汗,以安生业。尔等非军人,又非文武官员,尔等乃平民百姓也,於尔等何罪之有?尔等弃故土、住舍、耕田,叛逃而往,孰将纳尔并给以田舍?”抚顺额驸持此书,前赴复州、盖州。
参将苏巴海、参将毛巴里、率兵一千,往复州、盖州驻守。
绰和诺往收居南路汉人之粮。因其独遣同往之人,被汉人所杀。遂以尔为何独遣一人?而令偿死者,罚银二十两,由萨木哈来销去所记之功。
靉河之巴达,前往取粮,知高尔厅地方人叛逃,蹑踪追杀之,并杀毛文龙遣来挑唆之千总,故陞为参将,给其挂十两银牌,服红蟒缎衣,满给一千五百汉人。同往之千总四人,均授备御之职,赏给五百汉人。至於汉人备御曾给予五百男丁,兹因上述之故,再给男丁五百名。若再立功,则满给之。
英明汗谕总兵官布三、游击南吉兰、游击富克察、游击代理副将郎济达、备御代理游击延朱虎等统兵大臣曰:“太平之道,贵於守正,夫用兵之法,以不劳已、不顿兵、智巧为贵。不劳我兵而克敌者,堪称足智多谋之武将也。若劳我兵,虽胜何益?故用兵之道,我之诸物,均不被他取,犹能制敌,斯为可贵。驻边之人等,切勿愚顽,谨慎防守,尽忠图报。听信下属小人之言,违汗教言,存盗贼之心,怠惰偷安其祸患必及身也。不违汗言,谨慎防守,尽忠图报,蒙汗嘉奖,乃尔等之功也。”
十三日,致书复州、盖州曰:“遣管粮之人,核计复州、盖州之徵粮。计我前往之苏巴海姑夫、毛巴里之一千兵丁及后往之蒙古人口数,应给复州若干石,盖州若干石,按数徵而给之。”
十三日,戍守南海一带之副将布尔吉还。
十三日,都堂书谕:“一备御率汉人五百及千总一员,兵丁二十五人,千总携父母妻子,又十二名兵丁携妻子,驻於东京城。其家人仍居原处耕田。所驻之十二名兵丁,当择优地而
驻。兵丁有过,惟千总是问。望族殷富之人,再行安置。二十五名兵丁,以八人收管备御之诸物,再以善射之七人,执枪携弓,佩带撒袋。至其不善射之十人,皆令执炮。兵丁所执之炮
及弓、撒袋、刀、枪,尽将收之,存於各该管官家中。自牛庄以东,英额以西,边外之地,庶人可留炮、弓、撒袋、刀、枪。自此以南城堡屯乡,勿留军械,查各所管辖屯堡之军械,尽收之,并限於本四月内,概行送来。若未收尽,所留军械,被人首告,则收藏之人,治以重罪,该管官亦罪之。汉人若造售军械,则售於诸申,不得售於汉人。若售於汉人,则罪其卖者,买者亦罪之。”
十四日,汗降书谕曰:“率领驻南界马兵及步兵之大臣等,尔等宜如布尔吉,我兵少时勿得进犯,俟调各处之兵至,我势强时,再行征伐。”
是日,阿巴泰阿哥、德格类阿哥、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总兵官戴木布、总兵官乌讷格、副将阿山、副将和硕图、副将昂阿拉、代理副将博尔晋、副将额克兴额、代理副将雅希禅及参将、游击等率兵一千,前往叶赫。
汗为於边外沿辽河耕田开边事,率众贝勒及福晋、子媳、诸子等,自东京城北启程。汗乘轿,夜宿彰义站堡之野。严束军士,屯中诸物,秋毫无犯。
十五日,汗出边察视耕田之地,并行围猎之获鹿麅十只,散给有职之大臣等。夜宿布尔噶渡口。
十六日,自彰义站以西察视耕田,设围打猎,猎获鹿麅二十只,未赐给有职之大臣,而散给众军士令汤食之。於辽河张网,汗亲乘舟行以钢叉得鱼十尾,夜宿辽河渡口。
十七日晨,於辽河张网,汗亲乘舟,寻鱼未得,又将网舟移於大池,寻鱼仍未得,网亦破碎。汗怒曰:“何旗之网已尽携来,何旗之网未尽携来,著速查予以治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