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核查底案,据实报销;虽南、北情形不同,其为军需则一。况海船装载粮饷,顺风径渡,尤非山路崎岖可比;该督等不得以此借口,致有冒滥。今自台湾蒇事以后延至一载有余,该督并未查明分别奏咨办理,惟将「台湾情形与内地不同,军需支给款项多与定例不符」之语先行奏明,豫留冒销地步,殊属不合。着传谕伍拉纳、徐嗣曾务宜各矢天良,秉公确核;将一应支用款项据实详查、迅速办理,毋任承办官员托故迁延、浮开侵冒,以归确实。如果有侵欺情弊,该督等率据报销,朕断不能因此折先入之言听其弊混也』。

  以福建台湾协副将李芳园为福建金门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二十八。

  十七日(癸酉),福建巡抚徐嗣曾奏:『琉球国番民平良等十六人乾隆五十三年十月装载棉花至中山王府交纳,回至大洋遭风破船,其十人不知去向;平良等六人得生,经台湾府委员护送抵省,照例安插抚恤』。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二十九。

  闰五月初三日(戊子),谕〔刑部〕:『据奎林等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之县丞史映彩」一折,内称「询明所诬匪犯简武、李廉二名实无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拏到案,该县丞因循拖延,发交原差张琏、庄茂管押。简武等并无银钱送给,该差因将简武等用竹棍撑开两手、绳吊屋梁,连夜迭加拷打,以致简武等诬认从逆为匪。请将张琏、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满日发遣」等语。张琏、庄茂因本官发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属不法;复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滥行迭加吊拷,以致畏刑诬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琏、庄茂着交该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拷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

  十七日(壬寅),以翰林院侍读陈嗣龙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工部主事刘青照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一。

  六月初五日(己未),以福建陆路提督梁朝桂、广西提督海禄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二。

  十九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据伍拉纳等奏:「黄仕简应缴认罚军需银三十万两、完缴司库银八万两,未完之数甚多。据黄仕简之孙黄嘉谟将所有田园地租、房屋呈请入官估变,共估银二十五万余两,现在查追变缴」等语。黄仕简因循畏葸、贻误军务,罪有应得;因念其年老多病,格外施恩,从宽免死。其罚缴之项,自应按数查追。但念黄仕简业经身故,所估家产抵变罚项外,余剩无几;且一时亦未能尽行变价,徒滋延搁。着加恩于应缴罚项内,再酌免十五万两,留为家属养赡之资,不必全行抵变,以示朕格外加恩至意。将此传谕伍拉纳、徐嗣曾知之』。

  又谕:『据伍拉纳奏:「台湾为海外要区,将军与督、抚、提督例应分年轮往稽查;本年先令水师提督哈当阿前往巡查」等语。台湾大功甫行告竣,经此大加惩创之后,该处兵民自必倍加震慑,咸知安分守法;且有奎林在彼,足资弹压。现在福建内洋盗劫频闻,沿海一带地方较之台湾更关紧要;哈当阿系水师提督,董率弁兵缉捕奸宄是其专责,难以遽离。此时哈当阿亦可不必前往;俟明岁察看内地情形,或伍拉纳、或哈当阿,伊二人届期再自行商酌一人奏闻,前往巡查。将此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三。

  秋七月十二日(丙申),谕曰:『奎林等奏「审明伤毙事主之盗犯苏番、黄伟、李耳等正法」及「缉获挟恨同谋杀人之首犯何涉处斩枭示」各折,向来在台湾居住之漳、泉各村民人素性犷悍,抢劫械斗之事不一而足,虽经奎林等节次拏获严办,而本日所奏又有因抢劫伤毙事主及同谋杀人之事;可见该处积习,一时尚未能悛改。着传谕奎林、万锺杰务须实力整顿,使从前剽悍之风湔除净尽。如遇该处民人逞凶械斗抢劫等事,即行严加处治,有犯必惩;不可稍事姑息,致负委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四。

  二十日(甲辰),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题:『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应增俸薪役食,请照外地县丞额设之数支给』。下部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五。

  八月十二日(乙丑),谕曰:『奎林等奏「审明笨港守备李文彩得受偷越船只番银一案,将李文彩依枉法赃八十两绞监候律,问拟绞决;其经手收赃之胥吏方升,依说事过钱与正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例,问拟杖流,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等因一折,所议失之轻纵。台湾甫经大加惩创、痛革积弊之时,乃守备李文彩于偷越船只到港,复敢得赃纵放,实属藐法已极!而李文彩得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