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御览卷二0七皆引作“智伯”,范晔后汉书邓彪传、袁宏后汉纪卷一二同,今据乙正。
  〔三〕 “鄳侯”,原误作“郸侯”。聚珍本作“鄳侯”,范晔后汉书邓彪传同,今据改。鄳为县,属江夏郡,见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
  〔四〕 “同郡”,姚本同,范晔后汉书邓彪传李贤注引亦同。聚珍本作“东郡”,误,读下文自明。
  〔五〕 “以廉谨率下”,“谨”字姚本、聚珍本作“让”,书钞卷三八、御览卷二0七亦皆引作“让”。书钞卷五一孔广陶校注云:“本钞改‘谨’者,宋人传钞改避濮安懿王讳也。”以上一段文字类聚卷四六亦引,字句有删节。此句下姚本、聚珍本有“为百僚式,视事四年,以疾乞骸骨,赐策罢,赠钱三十万,所在以二千石俸终其身”六句,不知辑自何书。范晔后汉书邓彪传云:“彪在位清白,为百僚式。视事四年,以疾乞骸骨。元和元年,赐策罢,赠钱三十万,在所以二千石奉终其身。”疑姚本、聚珍本所增六句即本于范书。
  〔六〕 “刘宠参、王龚及李修皆以病免”,“刘宠参”,不见范晔后汉书。“王龚”,安帝时为司隶校尉,迁汝南太守,顺帝时历官太仆、太常、司空、太尉等官。事详范晔后汉书本传。“李修”,安帝时为光禄勋,迁太尉,见范晔后汉书安帝纪。邓彪卒于和帝永元五年,与王龚、李修拜官并不同时,王、李二人的“病免”与邓彪赐俸毫无关涉,此句必是窜乱文字,当删去。
  〔七〕 “赐羊一头,酒二石”,范晔后汉书邓彪传云:“元和元年,赐策罢,赠钱三十万,在所以二千石奉终其身。又诏太常四时致宗庙之胙,河南尹遣丞保问,常以八月旦奉羊、酒。”其下李贤引此文作注。
  张况〔一〕
  况迁涿郡太守,时年八十,不任兵马,上疏乞身,诏许之。后诏问起居何如,子歆对曰:“如故。”诏曰:“家人居不足赡,且以一县自养。”复以况为常山关长。会赤眉攻关城,况出战死,上甚哀之。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一〕 “张况”,赵国襄国人,张禹祖父,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略载其事。
  张歆〔一〕
  歆守皋长,〔二〕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囚诣合,曰:“欲自受其辞。”即入,解械饮食,便发遣,遂弃官亡命,〔三〕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歆为相时,〔四〕王新归国,宾客放纵,干乱法禁,歆将令尉入宫搜捕,王白上,歆坐左迁为汲令,卒官。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一〕 “张歆”,张况之子,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略载其事。
  〔二〕 “歆守皋长”,此句御览卷二六六引作“张歆守平皋长”。
  〔三〕 “遂弃官亡命”,范晔后汉书张禹传云:“父歆,初以报仇逃亡。”与此不同。
  〔四〕 “歆为相时”,据范晔后汉书张禹传,歆仕为淮阳相。
  张禹〔一〕
  禹好学,习欧阳尚书,事太常桓荣,恶衣食。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张禹,字伯达,作九府吏,〔二〕为廷尉府北曹吏,〔三〕断狱处事执平,〔四〕为京师所称。明帝以其明达法理,〔五〕有张释之风,超迁非次,拜廷尉。书钞卷五三
  坡水广二十里,〔六〕径且百里,在道西,其东有田可万顷。〔七〕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禹巡行守舍,止大树下,食糒干饭屑饮水而已。〔八〕后年,邻国贫人来归之者,茅屋草庐千户,屠酤成市。垦田千余顷,〔九〕得谷百万余斛。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之,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一0〕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和帝南巡祠园庙,张禹以太尉留守北宫,〔一一〕太官朝夕送食,赐闟登具物,除子男盛为郎。〔一二〕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张禹为太傅,录尚书事,〔一三〕邓太后以殇帝初育,欲令重臣居禁内,乃诏禹与三公绝席。〔一四〕类聚卷六九
  〔一〕 “张禹”,张歆之子,范晔后汉书卷四四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
  〔二〕 “作九府吏”,姚本、聚珍本皆无此句。
  〔三〕 “为廷尉府北曹吏”,此句姚本作“永平六年,张禹为廷尉府北曹吏”,聚珍本无“张”字,余与姚本同。
  〔四〕 “断狱”,姚本、聚珍本皆无此二字。
  〔五〕 “明”,原无此字,姚本、聚珍本有,今据增补。
  〔六〕 “坡”,与“陂”字同。
  〔七〕 “其东有田可万顷”,此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