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
  〔四〕 “兵”,聚珍本同,类聚卷二二引作“草”。
  〔五〕 “人民相食”,此句原无,聚珍本有,书钞卷一五八、类聚卷二二引亦有,今据增补。
  〔六〕 “给”,此字原无,聚珍本有,书钞卷一五八、类聚卷二二引亦有,今据增补。
  张重
  张重,〔一〕日南计吏,形容短小,明帝问云:“何郡小吏?”答曰:“臣日南计吏,非小吏也。” 御览卷三七八
  〔一〕 “张重”,范晔后汉书未载张重事迹。御览卷四引后汉书云:“张重字重笃,明帝时举孝廉。帝曰:‘何郡小吏?’答曰:‘臣日南吏。’帝曰:‘日南郡人应向北看日。’答曰:‘臣闻雁门不见垒雁为门,金城郡不见积金为郡。臣虽居日南,未尝向北看日。’”所述张重事迹稍详于御览卷三七八所引。
  姜诗
  姜诗,〔一〕字士游,广汉雒人。遭值年荒,〔二〕与妇佣作养母。贼经其里,〔三〕束兵安步,云“不可惊孝子”。母好饮江水,儿常取水溺死。夫妇痛,恐母知,诈云行学,岁作衣投于江中,〔四〕俄而涌泉,出于舍侧,味如江水,井旦出鲤鱼一双。〔五〕御览卷四一一  贼经姜诗里,不敢惊孝子,致米肉而去。诗埋之。后吏谴诗,掘出示之。〔六〕书钞卷一四五
  〔一〕 “姜诗”,范晔后汉书卷八四有姜诗妻传,诗事即见传中。
  〔二〕 “遭”,聚珍本作“适”。按二字于义皆通。
  〔三〕 “贼经其里”,此句御览卷三八九引作“赤眉贼经其里落”。
  〔四〕 “岁”,此字聚珍本重,御览卷三八九引亦重。按当作“岁岁”。
  〔五〕 “井旦出鲤鱼一双”,“井”,御览卷九三六引作“并”,余同。此句姚本、聚珍本作“日生鲤一双”。事类赋卷二九亦引作“日生鲤一双”。
  〔六〕 “掘出示之”,此条御览卷八六三亦引,字有讹脱。

卷十一  传六
  东观汉记卷十一
  传六
  任光
  任光,〔一〕字伯卿,初为乡啬夫。〔二〕汉兵攻宛,军人见光冠服鲜明,令解衣,将斩而夺之。会光禄勋刘赐适至,视光容貌长者,乃救全之。御览卷六四六  扶柳县廷掾持王郎檄诣府白光,光斩之于市。〔三〕范晔后汉书卷二一任光传李贤注
  光武平河北,任光伯卿暮入堂阳,使骑皆炬火,〔四〕天地赫然尽赤,堂阳惊怖,即夜降。御览卷八七0
  〔一〕 “任光”,南阳宛人,范晔后汉书卷二一有传。
  〔二〕 “乡啬夫”,续汉书百官志云:“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
  〔三〕 “光斩之于市”,范晔后汉书任光传云:“更始至雒阳,以光为信都太守。及王郎起,郡国皆降之,光独不肯,遂与都尉李忠、令万脩、功曹阮况、五官掾郭唐等同心固守。廷掾持王郎檄诣府白光,光斩之于市,以徇百姓。”李贤注云:“东观记扶柳县廷掾。”此条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辑录。
  〔四〕 “使”,原误作“悬”,聚珍本作“使”,今据改。范晔后汉书任光传云:“世祖遂与光等投暮入堂阳界,使骑各持炬火。”
  任隗〔一〕
  任隗从羽林监迁虎贲中郎将。〔二〕御览卷二四一  建武八年,〔三〕始置将作大匠,自任隗始。六帖卷七五
  任隗,字仲和,拜司空。〔四〕永元初,外戚秉权,朝臣畏竦,莫敢抗省。惟隗与袁安同心合意,〔五〕数犯严谏,〔六〕举窦宪并诸党,免官争奏。〔七〕书钞卷五二
  屯卒,〔八〕子腾嗣。〔九〕范晔后汉书卷二一任隗传李贤注
  〔一〕 “任隗”,任光之子,范晔后汉书卷二一有传。又见袁山松后汉书。袁宏后汉纪卷一三亦略载其事。
  〔二〕 “任隗从羽林监迁虎贲中郎将”,御览卷二四一引云:“马廖、任隗皆从羽林监迁虎贲中郎将。”辑录此条时已删去马廖。
  〔三〕 “建武八年”,姚本同,聚珍本作“建武元年”。按此当作“建初元年”。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蔡质汉仪云:将作大匠“位次河南尹,光武中元二年省,谒者领之,章帝建初元年复置”。建初元年复置将作大匠时,即以任隗为此官。范晔后汉书任隗传云:“肃宗即位,雅相敬爱,数称其行,以为将作大匠。将作大匠自建武以来常谒者兼之,至隗乃置真焉。”此可为确证。
  〔四〕 “拜司空”,时在章帝章和元年。
  〔五〕 “合意”,姚本、聚珍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