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当系正德时条例。
胡Ⅰ:5:6 一、遇例纳王府候缺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听缺,未经补任,犯罪者,俱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按:此款同嘉Ⅰ:5:9,惟「俱听」作并听。此款据弘治续例(见大明律疏附例Ⅰ:5)修定,当亦正德时例也。
胡Ⅰ:5:7 一、「各处郡王将军中尉」一款,同弘Ⅰ:4:5。
嘉靖问刑条例
(十二款)
嘉Ⅰ:5:1 「文职犯赃」一款,同弘Ⅰ:8:1。
嘉Ⅰ:5:2 「文职官吏监生生员」一款,同弘Ⅰ:5:1。
嘉Ⅰ:5:3 「文武职官」一款,同弘Ⅰ:8:2。
嘉Ⅰ:5:4 「文武官吏人等」一款,同弘Ⅰ:16:2
嘉Ⅰ:5:5 「两京孝陵长陵」一款,同弘Ⅰ:5:2。
嘉Ⅰ:5:6 一、凡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请发落。若是希图改调,故意犯罪,至徒流以上,俱解京奏请改调边远叙用。重者从重论。其犯赃犯奸,有碍行止者,俱罢职为民。
嘉Ⅰ:5:7 「各处郡王将军」一款,同弘Ⅰ4:5;万Ⅰ:5:5。
嘉Ⅰ:5:8 「云贵军职」一款,同弘Ⅰ:8:3;万Ⅰ:5:6。
嘉Ⅰ:5:9 一、遇例纳王府候缺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听缺未经授任犯罪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嘉Ⅰ:5:10 「各处义官」一款,同弘Ⅰ:5:6。
嘉Ⅰ:5:11 「内官内使」一款,同弘Ⅰ:5:4;万Ⅰ:5:8。
嘉Ⅰ:5:12 「僧道官」一款,同弘Ⅰ:5:5;万Ⅰ:5:9。
  附例

(一款,大明律例附解)
一、奉陈言边务事例,武职有犯,酌量情罪轻重,罚谷备赈,免参。
近行武职有犯,行提到日,即住俸。
万历问刑条例
(九款)
万Ⅰ:5:1 一、文武职官有犯,众证明白,奏请提问者,文职官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准补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内未满升迁者,仍于新任内住支扣补。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5:1)文言犯赃,武言为事,似偏。又兵部题准:武官住俸问结,有私罪不准补支之说;吏部题准:文官罚俸升任,有新任内扣足之说,似宜文武通用,今参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Ⅰ:5:2 「文武职官犯该充军」一款,同弘Ⅰ:8:2;嘉Ⅰ:5:3。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Ⅰ:5:3 一、两京孝陵长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各罢黜,仍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犯该笞杖者,纳钞。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职着役。
按:弘Ⅰ:5:2;嘉Ⅰ:5:5无「及养牲官军」「不碍行止」九字。笺释云:「旧例军官军人犯罪条下有养牲官军一条(嘉Ⅰ:10Ⅰ16),与此条情罪相同,今参并。」顺治例改「两京孝陵长陵等」为「凡皇陵」;「纳钞」作「纳赎」。
万Ⅰ:5:4 一、凡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请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5:6)发落以下有『希图改调故犯徒流等罪解京奏调边远』及『犯行止为民』等语。今近例王官不准改调,又文官犯奸赃已有为民之例,故并删之。」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Ⅰ:5:5 「各处郡王将军」一款,同嘉Ⅰ:5:7。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Ⅰ:5:6 「云贵军职」一款,同弘Ⅰ:8:3:嘉Ⅰ:5:8。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Ⅰ:5:7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请旨提问。若遇例加纳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候缺未经授任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按:笺释云:「遇例以后,乃旧例(嘉Ⅰ:5:9)全文。若『王府文武官有犯』,旧附于(Ⅰ:9)『应议祖父有犯』条,今因不类,摘并。」顺治例删此款。
万Ⅰ:5:8 「内官内使」一款,同弘Ⅰ:5:4;嘉Ⅰ:5:11。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Ⅰ:5:9 「僧道官」一款,同弘Ⅰ:5:5;嘉Ⅰ:5:12。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军官有犯
Ⅰ:6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处○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弘治间刑条例
(六款)
弘Ⅰ:6:1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问革见任带俸差操者,俱不许管军管事○若在外犯该充军降调者,奏行兵部施行。其余照例发落。(弘9;嘉Ⅰ:6:1;万Ⅰ: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