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寮言:「行在排岸司有管下卸兵士一


百七十余人,专以诸仓卸纳纲运为名,应纲运并系诸仓脚子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正)[止]是借使诸处。每遇诸仓支遣,即来搀筹争斛,乘势作弊。欲乞尽行废罢。」诏令步军司拘收充填厢军使唤。如内有老疾不堪之人,仰从本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诏排岸司官依旧堂除。详见侍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排岸司减军斗一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以司农少卿吴(焕)[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言:「狱者人命所系,不可以私置也。今农寺之排岸司,亦有狱焉。大率皆诸州县之欠纲运而不纳者,亦有所欠甚微而禁至数月者。且州县之狱,饮食、季点、虑囚、濯荡、医药各有其法。今排岸司无狱之规法,而有狱之桎梏。况寻丈之地,而聚百人之众,春夏之交,人气熏蒸,必有死于非命者矣。乞严禁不得擅置私狱。凡有纲欠至多,将合干人照条施行,仍下元州县补发。其少欠者,与责保立限监纳;如更抵顽,则寄禁于赤县,照条惩戒。或更擅置私狱,仰农寺常切觉察以闻,将排岸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领装卸五指挥,以供其役。京朝官一员监,或仓界守给官兼管勾。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诏:「诸仓子三百九十人,并正身祇候,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食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数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举。」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 院

都 院



都 院在敦义坊,掌造粗细一等 ,给内酒坊及出鬻收直。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诏:「 院每麦收 六斤四两正数,如有出剩,亦须收附。」

七月,诏:「左右军酒户如户下小博士脚店欠酒钱,许 院催理,仍旧于诸厢寄留。」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诏:「开封、祥符两县去京五十里外村坊道店酒务,并令依旧各随县分界至管属,不得一例停闭。其郭桥道(士)[市]镇酒务勾当人等,更敢放卖交引,许人户于京城五十里内酝酒开沽,侵占 院课利,其勾当人等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十月,诏 院 踏部役员僚,依旧例不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诏:「每年踏 ,委 院预奏,别差高品一员,与监官先将麦十石踏造贮充样,候踏 之时比验。如不紧寔,专副人匠决停,监官抵罪。每踏 时,于逐敖置牌,书踏造年月,新旧别贮。差皇城亲事官二人把门。其卖 官、监官两秤平卖,不得亏损官私。如受情欠出官 ,许人陈告严断。若赊秤者,至年终具酒户姓名若干,价钱若干,夹细帐申三司纽定。每旬收历、每日申三司状、每月秤 帐,或付 院。」

八月,诏:「 院自今据赊秤 价会勘,须将家业抵当,三五户连保,与限本年内赊次年春 。须旧钱足,方秤新 。每年炒焦作专差三司军将一人监,以给到本札与监官同点检,书料供烧。须匀赤色,不得以生麦拌和,以致 不堪酝酿。如柴数有剩,收充回数,无得侵欺。仍令三司、本判官至时巡觑,如见弛慢,勘逐施行。应闭敖库,须监官躬亲,如不躬亲,许人陈告。秤卖 须依公均配整碎。每请 ,先分推,以牌子抽探,以次支寔,不得亏压斤两。仍于排岸司差杂职一人,公吏小可罪犯,量情决罚。」

三年四月,诏:「 院兑敖屋四十间,充每年贮麦仓。别差监官二人,掌纳才毕,交与本院管系。」

四年六月,诏:「踏造 样,委监官看字呈三司,令使副


判官看字 上,给收充样。」
八月,诏定磨焦麦料例功限功钱,令 院永为定制。凡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料磨五百硕。四更动磨,未时磨绝。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日毕。磨麦四万硕,收面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 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每年踏内酒坊法糯 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计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硕,磨十盘,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三百四十八斤。合须锻磨匠于八作司抽差。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 院踏 干日,奏差内臣一人赴院秤取千斤,别库收掌制扑,寔收出剩之数。」

三年七月,诏:「 院每年给(兰)[蔺]席百领充铺衬,不得于酒户借搔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