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从之。
十七日,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诸科,各增二十人。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书:「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诸科曾经殿试,及进士寔应四举、诸科寔曾经六举南省下第者,并昨来开封府本土进士,多闻因郡外举人虚冒户名、妄称乡贡就试,致解送本土举人全少,重其乡选,特示推恩。昨经本府就试,不预解送举人,进士曾经两举者,令召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寔是本府土人,明有户贯,方得投状,特许更赴南省就试。如将来考试合格,别作一项奏名。今后科场,不得为例。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虚妄,并科违制之罪。其外郡举人,仍仰有司勘会旧额,特与增添人数。此后须得就本贯请解。开封府将来发解,仰别定条约,严设关防,勿容诈妄。」
二年五月十六日,升大名府为北京,德音:「应大名府及河北诸军举人,内进士寔应三举及曾到御前者,不以举数,并与免将来文解。」
九月二十四日,诏国子监生自今须听

读五百日满,乃许应举。
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近制,旧举人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赋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校未成,听至后次科场为始。」
六月二十八日,详定贡举条贯所言:「准诏删定新贡举条制,取解进士、诸科国子监、开封府为保人数。欲令诸处取解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已上为一保。国子监、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内须有书到省举人。」从之。
七月五日,诏:「近令逐州军学校未成及讲说日近处,即将来一次秋赋,未拘听读日限。所有外县新举人,合依条贯内日限听读。如内有不愿赴国子监及郡学者,即许就县学。其县教授更不差官,仰学徒经本州岛军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充,只委本县令佐专切提举管勾。其本州岛县未有学校,或虽有学校而未有教授处,并许就邻州或邻县有学校处听读。仍仰逐处召保。或执到本乡无违碍过犯公凭,即令入学。至取解时,令本学据听读日数给与公据,归本贯投纳秋赋。」
八月十一日,礼部贡院言:「准诏详定试官与长吏解试举人分等定罪。今请解送举人有保明行寔不如式者,知州以下坐罪,仍以州县长吏为首。解试日,有试院诸般情弊,止坐监试官考校不精,妄有充荐。至省试日,拖白纰缪十否,止坐考试官。若

所差试官非其人,考校不公,坐所差官司。若试官因缘受贿,有发觉者,其所差官司于不按察罪名之上,更加严谴。其考试官坐罪,即不分首从。」奏可。
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诸州举人旧系南省下第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其新人取应者,特许旧额上添二人。其陕西诸州军举人解额少处,令(责)[贡]院别定分数闻奏。」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既而上言:「请以景佑四年、庆历元年科场取解进士人数内,择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为率。就试人虽多,所添人数各不过元额之半。其陕西路惟永兴军、凤翔府两处就试人多,解额尚少,用庆历四年赦恩,已增及分数。自余州军所增未宽,今欲于定额上每州军增一名。保定、镇戎、德顺三军,自来未有解额,今各许解一名。其河北、河东沿边州军,自来少人修学,解额已宽,难更增益。今总诸州军凡增三百五十九人,乞永为定额。」从之。
二十七日,陕西德音:「应陕西举人,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并特与免今年文解。」
十月九日,升祔赦书:「天下举人,进士寔应三举、诸科五举并(增)[曾]经省试,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曾经御试者,并与免今来文解。」
七年七月十一日,南京德音:「应本府举人,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曾经省试及经殿试者,特与免将来文解。」
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书:「应举人曾经先朝取解,南省下第,内进士前后寔应五

举以上、诸科七举以上,并与免将来文解。」
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书:「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下,及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者,并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者,并特免将来文解。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别具名闻奏。」
四年七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路曾经蛮贼焚劫去处举人,令转运司勘会,如委寔曾经南省下第,并得解后丁忧、疾病不曾到省,并与免本州岛文解。其未曾得解者,西路举人仰湖南路转运司于全州,东路举人令江南西路转运司于虔州考试。如合格,更不拘人数,解发赴省。」
五年二月十三日,广南曲赦书:「应新旧贡举人,已令免解及优加收荐,并不系南省奏名,别具姓名闻奏外,其有高蹈林薮,不求名远,服膺坟典,可为人师者,委安抚转运使历加搜访,具寔以闻。」
七月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其加察验之。」
闰七月二十日,诏:「开封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