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来士失所守,假名代笔,挟书就试,干托请求,观望权要,岂朕所望于士哉!已命有司重寘于法。其令监司互察,知而不举,与同罪。提举、教授仍加二等。」
七年二月一日,臣僚言:「仰惟陛下缉熙先志,罢黜科举,以学校岁贡多士,群试于有司。间者(辙)[辄]敢怀挟,招致人言,朝廷始以皇城司亲从官察视其事。访闻贡院所差人,不知专以察视为职,其苛扰殆至诟詈侵辱,并及无辜,而编栏人等又或暗投文字,诬执士人,以幸赏典。欲望圣慈申命有司,礼闱之中,毋以凌蔑士人。访闻去岁贡院引试,有于学生坐次或得文字一册者,巡铺官争欲便牒送,赖知举等定验,其学生乃是治《书》,其日系试策,文字却是《易》义,事理辨明,仅逃刑宪。」诏从之,仍札与皇城司。
三月二十六日,诏诸科三经应举以上人,许赴来年学事司试一次。
四(年)[月]十四日,兵部尚书蒋猷言:「比蒙差考试,窃见试所差巡铺官,例皆年幼不甚谙练。乞自今后贡士贡院

巡铺,并差三十以上者,庶几皆熟条禁。」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礼部尚书许光疑言:「三月二十六日诏,许诸科三经应举以上人赴来年学事司试一次。契勘自来诸科人应举,并经本县自陈,勘验申州收试。其应干取应文(藉)[籍],并在所属州县。既未经解发,本部别无(薄)[簿]籍照证。欲乞行下诸路提举学事司,预报所部州县,委官取索自来诸科应举公案勘验,令三人以上结为一保。如一州不及三人处,即召命官一员保识引问,别无违碍,本州岛保明申学事司收试,庶几杜绝伪滥。」从之。既而蔡薿等复奏:「京东东路提举学事司申命,本路九州岛军诸科举人三百四十五人,未审如何纽计分数,取合格人。其考校取人分数,即未有明降指挥。兼附试新旧科明法、《尚书》、《毛诗》、学究、五经、三传人未审合格,逐科目取人,为复通衮取人。本部契堪前次诸科一举两举人,许附学事司试一次。缘当时别无解额,止取就试逐色合格之人赴政和六年贡士举院试,具得失取定其不合格人,本部类聚闻奏。契勘今来京东路学事司申明前件事理,除前次一举两举人已有逐件赦文指挥施行外,今来三经应举终场人,止是各为应举,自来并不曾合格,比之一举两举人事体至轻,即未审合如何施行。」诏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六)[七]日并七月二十八日指挥二十六:原作「二十七」,据本卷前条改。,并更不施行。
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省言:「勘会自来赦文,进士曾经省试下人,许理年理举就大比试。昨降重和元年十一月一日并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内,除许理年就大比试外,未有理举赴试之文。」诏诸路进士曾经省试下四举,就许将来大比试,仍令礼部疾速施行。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内舍、国子上舍及未曾

赴上舍试贡士并国子生,并与免解,赴将来省试,以合就上舍试次数理免解次数。」
《文献通考》: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
三月十五日,尚书省言:「今次就试特奏名进士,检会政和五年、八年就诸试人并第二、第四等以上取人分数,依条特奏名进士第一等已上,同科出身五经、学究、三礼;第一等中下,登仕郎;第二等上中下,京府助教。已上所取,通不得过二十人,依旧注官。第三等上中下,上州文学;第四等上中下,下州文学。已上所取,通不得过一百四十五人。遇赦年六十以上,召保注权入官。第五等上中下,诸州助教,式摄助教。欲今次特奏名进士第一等、第二等所取,通不得过三十七人。第三等、第四等,通不得过二百八十人。」从之。
六月十五日,三省言:「已诏取士并依元丰法。应在京及诸路未行三舍以前,试院约束并叙举数、违犯刑名殿举之类,并元丰后续降申明条件,乞依旧遵守。」从之。
八月十二日,两浙、江东、福建、淮南路德音:「勘会特奏(明)[名]进士推恩人内,有并举未圆合,所属保明诣省,出给敕牒者。缘所属州军系被贼徒焚劫去处,别无案籍保明,可令礼部检照贡籍,如委是诣实,并令给赐敕牒。又勘会东南诸路合免举进士,昨因方贼作过,道路阻节,不曾赴省试之人,并理为到省一举。仍令所属保明申礼部。」
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诏:「今来尚书礼部贡院下第举人,进士六举、曾经御试,八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进

士四举、曾经御试下,五举、曾经省试下,并年六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进士曾经绍圣四年已前到省,前后实得两解,更不限年。进士曾经绍圣四年已前到省,并免解共及两解,更不限年。令尚书礼部贡院勘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应进士举人绍圣四年已前到省一举,见年五十以上者,令本贯州县勘会,结除名罪保明,申礼部贡院。内开封府、国子监即各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亦依前项结除名罪保明,申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