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奏取敕裁,及许陈告。
九月二日,御史台言:「开封府近日多有臣僚取便出入看谒,虽有先降敕命,未闻遵守施行。」诏令御史台、街司常切觉察闻奏。
七年闰二月二日,诏见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

师广置屋业。
六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朱谏言:「河北边城每进奏院报状至,望令本州岛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从之,仍令转运使密为告谕。
二十五日,三司言:「准诏,臣僚置庄田以三十顷为限,将吏十五顷为限,仍只许一州之内典卖。伏缘有修营坟域之家,若只一州,虑有地非便宜,或茔域狭隘,须移他处营葬者。欲望除庄产外,听别置坟域,以五顷为限。」奏可。
十二月八日,东染院使张可用言:「边州官员颇有连宵聚会及非时开闭城门者,望申禁止。」奏可。
九年正月十八日,诏:「京城救火,若巡检军校未至前,听集邻众赴救。因缘为盗者奏裁,当行极断。」帝闻都辇闾巷有延燔者,火始起,虽邻伍不敢救,第俟巡警者至,以故焚燔滋多,因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御史中丞王随言:「选人历任有负犯停殿,或因监司奏不理慢公者,望自今委吏部勘会,勿许改名。」奏可。
五月二日,上封者言:「按《长定格》,干德六年八月诏书,臣僚违越不公,许人陈告奖擢。望申旧敕,以儆臣伦。」奏可。
闰十月十五日,诏:「如闻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三司、开封府、在京诸司亦有探报,妄传除改,至(感)[惑]中外。自今听人告捉,勘罪决停,告者量与酬赏。」
十一月十八日,诏夷门山繁台公私无得掘土,委开封府觉察闻奏。
十年三月五日,上封者言:「诸州知州、总管、钤辖、都监,多遣军卒入山伐

薪烧炭,以故贫不胜役,亡命为盗。」诏申条约,自今犯者严断,仍委转运使察之。
八日,诏以京城民舍频有延燔,虑奸狡之辈作过,听人陈告。得实,赏钱百千。
五月十六日,遂州李景上言:「僧游峨眉山者,苟无约束,恐致为非。望降诏,须限一月发遣出山。」诏申一季之限。
六月八日,诏广南、福建、江浙官无得乘轿出入,如山险及病跨马不得者听。
二十一日,筠州何申甫言:「临江军妇人沈误以鼠菵草杀夫,以移告管内辨此草锄根,窃意它州亦有,乞令 毁。」从之。
七月六日,上封者言:「外任臣僚有贪污不公、虐民害物者,转运使虽知事端,又未有论诉发觉,只以见更体量,别具闻奏。洎至中书,但以所奏送审刑院,准备他日断案,规免收理。若所犯人至替事不发觉,即无惩戒。欲望自今但为转运司体量者,即令审官、三班、吏部铨上簿拘管,纵不发露,得替到阙,亦与降等差遣。如应磨勘,亦脚色之内着其事。」诏从之。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比来 臣、宗戚、命妇广托进奉,干祈恩泽。自今例得进奉外,余一切止绝,委有司觉察其违。凡寺观所进干元节香合、山仪悉停,惟功德表疏许官司附驿腾奏,内东门司受接以闻。所当赐者,内东门司据例取旨。凡事有传宣指挥,许有司实封覆奏,官应升殿者,翌日面审进止。其内批改官若差任,或事应商量者,未得即行,委中书门下、枢密院审取处

分。凡中外表奏,不得缘亲戚于禁中投进,并合门、通进司、登闻 检院受而进奏,违者论罪。凡京都营壁、仓(军)[库]、邸店以时修缮,其它悉从三司计检功料,须旨乃行。天下寺观塔庙,不得奏求创始修建,其有废坏,以常住钱听加营补。凡 臣乞升殿奏事,容先陈启,须中书门下、枢密院进白可否,俟旨乃听。」是时(常)[帝]新总权纲, 臣属望,及降是诏,无不快跃,以为天子明察纤微,虽巘慝隐奸无所容其私焉。
五月十二日,诏:「卜相伎术、笃废残疾之人,妄言灾异,阴规禳厌,诳惑中外,冀取货财,并投隶远方。委官司严切禁止。」
三司催钱牒内带出左藏库阙钱数目,泄漏机事,及内中先将金银买舒州罗源等庄赐与灵仙观、干元寺充常住,乞赐禁止。」诏令三司,今后行出钱帛文字,不得泄漏见在数目;所买官庄,下转运司差官往灵仙观、干元寺标拨元买官庄并诸般物色,尽给人户,依旧耕佃。 八月三日,著作佐郎刘沆言:「伏
二十七日,审刑院详议官刘京言:「诸州军非朝旨不得擅有科率,如违,并从违制私罪定断。」从之。
十月四日,起居舍人、知谏院孙祖德言:「判襄州张耆造到私宅楼子,俯临社稷祠坛,伏乞毁拆。」诏耆放罪,楼子拆去,不得存留。
九(月)[日],太常丞、同监左藏库韩琦言:「今后有内臣传宣取索金银钱帛等,乞依自来条贯,候见合同凭由,即得支给。仍令本库次日覆奏,降下三司照

会除破。」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先诏,外任臣僚有贪污不公,被转运司体量闻奏者,候得替与降等差遣。欲今后显有不公,即依例施行。若别无显状,不降等差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