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王震上《都提举市易司 》。
九月十四日,诏:「应修明法式并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速者先决施行,余半年一颁。其枢密院并不隶六曹者下刑部,缘功赏者下司勋修立,还送尚书省议。」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官)[宫]供奉 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准朝旨,六曹等处条贯送编 所修定。乞自朝廷于官制见在属官内选差六员为删定官。」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 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挝)[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
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 》书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 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本部言:「《元丰敕令格式 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 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录)[禄]条。同日,尚书省上所修《吏部四选 令格式》,乞先次颁降,从之。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荫补条,从之。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滑州捕盗赏钱,从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应检举催促文书,并郎官书押行下。所贵逐曹侍郎稍得日力点检予夺文字。」从之。
三日,礼部言:太学、武学条一处相照(条)[修]立,贵不致抵捂。从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从之。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言:「取到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并诸处关到、及旧三司续降、并奉行(言)[官]制后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余件。除修敕令所该载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见编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体制未顺,并系属别曹合归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阙遗,修到 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尽一一删。乞先决颁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 令格式》为名。所有元丰七年六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者,更不施用。其七月以后条贯自为后 。」又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置吏拘催,然无总领,止据逐案关到上(案)[簿],如有不至,遂相因循,岁月之久,官吏迁易,无以拘考。今户部虽有分职,度支(部)[主岁计],金部以度支关到之数拘催,然漫无可考。〔本〕省昨取索所管,类以成书,而诸案文(部)[簿]无可为校。已询诸库务,求访旧籍,互相照验修正,立为定例。若有不备事节,虽据所见送本部看详。缘事(例其)[干]诸路,尚虑有未尽、不同事,乞令本部取索点勘,如有未尽、不同事件,即补正添入。」并从之。
五月八日,详〔定〕元丰 令刘挚等言:「编修官差移不定,难得成书。杜纮晓习法令,欲留本局。」诏罢杜纮按察茶事。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制。
十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应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门下省言:「刑房修到不以去官赦

降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切谓当职官以职事隳旷,虽去官不免,犹有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 今欲更删改存留。」从之。
八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八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到 令格式一千余卷,其间条目奇密、抵捂难行者不可胜数。欲下尚书六曹,委长(二)[贰]、郎官同共看详,删去本曹旧条已有及防禁太繁、难为遵守者,惟取纪纲大体切近事情者,留作本司法,限两月以闻。」从之。
同日,诏颁门下中书后省修到《度支大礼赏赐敕令格式》。
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司言:「六曹及不隶六曹官司得旨施行应立法者,自来立到条,本省议奏,取旨施行;非紧切者,制敕库房类聚,半年一具册,取旨颁降。显是重烦。欲今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