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司。缘本路至都总管司急递亦往还踰旬,乞依诏命外,其伤中人数只就本司旋定轻重。内禁军人员兵士,依近降例支给,蕃、汉弓箭手,即依旧例,更不申都总管。所贵伤中之人,早得支

赐。」诏陕府西都总管司详所奏指挥。
二十二日,诏:「河东元昊入寇麟府,所过城寨有能出奇设伏掩击者,量功优奖之。军马或致伤折,亦勿加罪。」
庆历三年二月,枢密院学士杨偕言:「窃见新定行军约束,贪争财物赀畜而不赴杀贼者斩,又合战而争它人所获首级者斩。是知临战之际,恐其错乱行伍,故争财物与争首级同。然又有斩首受赏之条,使其众必争之。古者虽有斩首几千级,盖是 举斩获之数,非赏所获首级以诱士卒之乱也。自刘平、石元孙之败,多因争首级之故。请自今杀贼之后,计所获首级以本队论赏。」从之。
八年正月,降空名告敕宣头子三百道下河北宣抚司,以备赏战功。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诏环庆经略司:「自来豪富之(之)民及官员子弟、门客、举人等,依倚兵官,幸此边事,托名 用,欲求恩赏。令陕西沿边诸路每有战获,并须体量寔状,结罪保明以闻。如有诸色人潜行贿赂于兵官、战士处,收(卖)[买]首级虏获,或称临阵得力之类,妄侥求恩赏者,并须觉察闻奏,乞行重断。亦许诸色人陈告妄冒之状,如得寔,其告事人当优加酬赏。」
二月十二日,宰臣韩琦,言:「访得延州东路都巡检燕达等败贼于怀宁;其蕃官及首领等例各以亲(所)[斫]到首级论功,皆不知官员将校与蕃官首领,并统计手下人杀获与输折人数,较计赏罚。所是人员兵士杀到首级,惟得支赐,其转资

者只该说临阵对贼,先锋驰入、陷阵突众为奇功,及生擒贼人、斫动贼寨之类,方得此赏,即不载主将亲见阵前 命得力及全队入贼,因而得胜,各与转资明文。望再申明增立赏格,下逐路经略司,庶得兵官将校与蕃官首领各知只以率众破贼、手下人都得首级计功,长行、兵士等亦以敢战 命、阵前得力、全队胜贼者各得转资,不争首级,动取胜捷。」从之:一、使臣人员兵士阵首用命,出于众人、主将亲见者,具功状姓名闻奏,当议优与转资。一、全队率先用命入贼、主将亲见者,具功状闻奏。全队人员兵士 与转资。若因而破贼者,优与转资。一、临阵对贼,矢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徒,因而破贼者为奇功,或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又救兵不继,若此之类,既胜(胜) 敌,难易相远, 不可以常格酬叙,委主将临时录奏,不次迁转。
敌、斫到人头、合该转补者, 可于奏到三日内出给宣头。」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后陕西诸路沿边兵校,如有因与贼
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陕西宣抚使司言:「近来诸路有得功将士多是不依元降赏罚格,疾速依公定夺闻奏,朝廷只凭逐处奏状推恩,虑逐路淹迟启幸。」诏本司指挥逐路经略司, 依行军赏格施行。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遂定,直言斩获中伤次第,务从简速。一、将士得功,主将实时对定,明

具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及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 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 ,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六年七月十六日,诏:「诸色人杀熟户以邀功赏者, 斩奏。仍许人陈告,每名转一资,赏钱百千,无资可转,更支三十千, 先以官钱给,后于犯人催理入官。如军人陈告、事干本营者,送别指挥。」先是,边吏多杀熟户,诈为首级,吏不能知而无辜死者众,故为之禁。
十月二十九日,诏枢密院重修行军赏格,与中书详定进呈。
十二月三日,诏:「诸奏赏功内,将官使臣并具元将出战兵甲若干队,每队若干,获到首级及输失之数闻奏。」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熙州王韶言:「今月十七日,走马承受公事张佑斋到敕字黄旗付本司,告谕熙河路将士,如能协力一心用命,大破贼众,广有斩获,当此收复河州,倍加酬赏。士皆感(旧)[奋],军声大振。」
七月三日,诏:「破荡踏白城一带作过蕃部押队使臣,各计所部人数并获到首级,以十分为率,九分以上为优等,五分以上为第一等,三分以上为第二等,一分至不及分若无获者, 为第三等。优等迁六官,余推恩有差。
十月一日,中书、枢密院言:「今年九月二十八日同奉诏,取索诸军自来出战有杀获功劳该转资之人,委随处当职官子细呈验。如委是少壮,各具姓名、得功次数,置簿抄录讫,仍别开坐保明以闻。」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诸功赏未经酬叙逢格改者,若新格轻,听依立功时;若重,听从重赏,入编敕。」从中书刑房所定也。
,酬奖迁遣官,方理为战功,着为令。 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审官西院言:「磨勘供备库副使刘希奭历任,两以边功迁官,在格当异常调。」诏希奭与转七资,仍诏自今身经战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权发遣鄜延路钤辖曲珍乞德顺军界祖父弓箭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