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吏典代写招草
工律
 营造
  卷第二十九 计九条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胃破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绦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公廨
 河防
  卷第三十 计四条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大明律集解附例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大明律集解名例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为巳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亲姊妹也)
为巳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甥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