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餘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姦

凡姦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 【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姦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姦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姦内外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姦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姦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斩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姦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姦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姦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姦论
○若姦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姦、除姦所捕获、及刁姦坐拟姦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餘食粮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问罪、各於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為民

良贱相姦

凡奴姦良人妇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

买良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為娼优、及娶為妻妾、或乞养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问罪、於本家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於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復旧。其穿墻而出秽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明门前
御道碁盘、并护门栅栏、
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於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於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餘俱问发為民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按洪武间所定、真杂犯死罪、并工役终身、及永乐间定迁发种田、与律不无异同。今问刑衙门、俱遵依弘治十年所定。其嘉靖间奏定条例内斩绞罪名、近又酌议奏准、俱附入本律下、今併载旧例于此、以备参考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朧奏啟    弃毁制书印信
漏洩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失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詰姦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姦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塚见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