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及余。若以后合用约分,即以枢法退除为分秒,各以一百为母。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从小余,小余满枢法从大余,满纪法去之,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气日辰及余秒。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天正冬至气积分,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枢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三百六十乘之,其秒进一位,从之,用减岁周,余满岁余为日,不满为余。命其气初日,算外,即其气没日日辰。凡二十四气小余满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为有没之气。

  求减日:置有减经朔小余,三十乘之,满朔虚分为日,不满为余。命经朔初日,算外,即为其朔减日日辰。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为有减之朔。

  步发敛

  候策:五、余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余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余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其气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诸侯之卦,得十有二节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推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与《应天》同。

  求发敛去经朔:置天正十一月闰余,以中盈及朔虚分累益之,即每月闰余;满枢法除之为闰日,不尽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气去经朔日及余秒。其余闰满闰限至闰,仍先见定朔大小。其月内无中气,乃为闰月。

  求卦候去经朔:各以卦、候策及余秒累加减之,中气前以减,中气后以加。即各得卦、候去经朔日及余秒。

  求发敛加时:置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进一位,满刻法为刻,不满为刻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时所在辰、刻及分。
 
 



 

志第二十五律历五
 
  ○步日躔

  周天分:三百八十六万八千六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度。虚分二千七百一十五、秒二,约分二十五、秒六十四。

  岁差:一百二十五、秒二。

  乘法:三十二。

  除法:四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缩定数:以乘法乘所入气升降分,如除法而一,为其气中平率;与后气中平率相减,为差率;半差率,加减其气中平率,为其气初、末泛率。至后加为初,减为末;分后减为初,加为末。

  又以乘法乘差率,除法而一,为日差;半之,加减初、末泛率,为初、末定率。至后减初加末,分后加初减末。

  以日差累加减气之定率,为每日升降定率;至后减,分后加。

  以每日升降定率,冬至后升加降减,夏至后升减降加,其气初日盈缩分,为每日盈缩定数;其分、至前一气先后率相减,以前末泛率为其气初泛率,以半日差,至前加之,分前减之。

  为其气初日定率。余依本术。求朏朒准此。

  求经朔弦望入气:置天正闰日及余,如气策及余秒以下者,以减气策及余秒,为入大雪气;已上者去之,余以减气策及余秒,为入小雪气:即得天正十一月经朔入大、小雪气日及余秒。求弦、望及后朔入气,以弦策累加之,满气策及余秒去之,即得。

  求定气日:冬、夏二至以常气为定。余即以其气下盈缩分缩加盈减常气约余为定气,满若不足,进退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定气日及分。

  求经朔弦望入气朏朒定数:各以所入气小余乘其日损益率,如枢法而一,即得。

  求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度牛:八度女:十二度虚:十度及分  

  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虚分二千七百一十五、秒二,约分二十五、秒六十四。

  奎:十六度娄: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

  毕:十七度觜:一度参:十度

  西方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