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今所当税之。定三、五、七皆为所求率,二、四、六皆为所有率。置今有余米五斗,以七乘之,六而一,即内关未税之本米也。

  又以五乘之,四而一,即中关未税之本米也。又以三乘之,二而一,即外关未税之本米也。今从末求本,不问中间,故令中率转相乘而同之,亦如络丝术。

  又一术:外关三而取一,则其余本米三分之二也。求外关所税之余,则当置一,二分乘之,三而一。欲知中关,以四乘之,五而一。欲知内关,以六乘之,七而一。凡余分者,乘其母、子:以三、五、七相乘得一百五,为分母;二、四、六相乘,得四十八,为分子。约而言之,则是余米于本所持三十五分之十六也。

  于今有术,余米五斗为所有数,分母三十五为所求率,分子十六为所有率也。〕

  今有人持金出五关,前关二而税一,次关三而税一,次关四而税一,次关五而税一,次关六而税一。并五关所税,适重一斤。问本持金几何?答曰:一斤三两四铢五分铢之四。

  术曰:置一斤,通所税者以乘之,为实。亦通其不税者,以减所通,余为法。

  实如法得一斤。

  〔此意犹上术也。“置一斤,通所税者”,谓令二、三、四、五、六相乘,为分母,七百二十也。“通其所不税者”,谓令所税之余一、二、三、四、五相乘,为分子,一百二十也。约而言之,是为余金于本所持六分之一也。以子减母,凡五关所税六分之五也。于今有术,所税一斤为所有数,分母六为所求率,分子五为所有率。此亦重今有之义。又虽各有率,不问中间,故令中率转相乘而连除之,即得也。置一以为持金之本率,以税率乘之、除之,则其率亦成积分也。〕

  卷七

  ○盈不足(以御隐杂互见)

  今有共买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问人数、物价各几何?答曰:七人。物价五十三。

  今有共买鸡,人出九,盈一十一;人出六,不足十六。问人数、鸡价各几何?答曰:九人。鸡价七十。

  今有共买Q,人出半,盈四;人出少半,不足三。问人数、Q价各几何?答曰:四十二人。Q价十七。

  〔注云“若两设有分者,齐其子,同其母”,此问两设俱见零分,故齐其子,同其母。又云“令下维乘上。讫,以同约之”,不可约,故以乘,同之。〕

  今有共买牛,七家共出一百九十,不足三百三十;九家共出二百七十,盈三十。问家数、牛价各几何?答曰:一百二十六家。牛价三千七百五十。

  〔按:此术并盈不足者,为众家之差,故以为实。置所出率,各以家数除之,各得一家所出率。以少减多者,得一家之差。以除,即家数。以出率乘之,减盈,故得牛价也。〕

  术曰:置所出率,盈不足各居其下。令维乘所出率,并,以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

  〔按:盈者,谓I;不足者,谓之H;所出率谓之假令。盈、H维乘两设者,欲为同齐之意。据“共买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齐其假令,同其盈、H,盈、H俱十二。通计齐则不盈不H之正数,故可并之为实,并盈、不足为法。齐之三十二者,是四假令,有盈十二;齐之二十一者,是三假令,亦H十二;并七假令合为一实,故并三、四为法。〕

  有分者通之。

  〔若两设有分者,齐其子,同其母。令下维乘上,讫,以同约之。〕

  盈不足相与同其买物者,置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以约法、实。实为物价,法为人数。

  〔“所出率以少减多”者,余,谓之设差,以为少设。则并盈、H,是为定实。故以少设约定实,则法,为人数;适足之实故为物价。盈H当与少设相通。不可遍约,亦当分母乘,设差为约法、实。〕

  其一术曰:并盈、不足为实。以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法。实如法得一人。

  以所出率乘之,减盈、增不足,即物价。

  〔此术意谓盈不足为众人之差。以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一人之差。以一人之差约众人之差,故得人数也。〕

  今有共买金,人出四百,盈三千四百;人出三百,盈一百。问人数、金价各几何?答曰:三十三人。金价九千八百。

  今有共买羊,人出五,不足四十五;人出七,不足三。问人数、羊价各几何?答曰:二十一人。羊价一百五十。

  术曰:置所出率,盈、不足各居其下。令维乘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实。

  两盈、两不足以少减多,余为法。实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两盈两不足相与同其买物者,置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以约法、实。实为物价,法为人数。

  〔按:此术两不足者,两设皆不足于正数。其所以变化,犹两盈。而或有势同而情违者。当其为实,俱令不足维乘相减,则遗其所不足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