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指而不名,为指之为得也。】
  
  【兆镛按:原稿《指物论》注凡二篇,字句微异,盖当时两存之而未写定,兹用改本,仍将初本并录于下,仿《欧阳文忠公集》例也。】
  
  通变论弟四
  
  曰:二有一乎?
  
  曰:二无一。
  
  【客问:二物相合,其中尚有一物可分而见者乎?主答:言既相合,则不可分也。】
  
  曰:二有右乎?
  
  曰:二无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无左。
  
  【二既合为一,则不能分左右矣。】
  
  曰:右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可。
  
  曰:变非不变(三十九),可乎?
  
  曰:可。
  
  曰: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可。
  
  【如下文所云,羊合牛,假令羊居右而与牛合,是羊有与也。羊既与牛合,则不得仍为羊矣。是变也。】
  
  曰:变只。
  
  曰:右。
  
  【客问:变者,只所与一只独变而右不变乎?主言:右既有与则右亦变矣。】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客言:如右亦变,则安可仍谓之右。今主云右,是未尝变也。】
  
  苟不变,安可谓变?【主答也。】
  
  曰:二无左(四十),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客以主之言为难也。
  
  羊合牛非马。【主答也。旧注云:假令羊居左牛居右共成一物,不可偏谓之羊,亦不可偏谓之牛,既无所名,不可合谓之马,谓二物不可为一明矣。】牛合羊非鸡。【旧注:变为他物,如左右易位,故以牛左羊右,亦非羊非牛又非鸡也。】
  
  曰:何哉?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羊之非羊也,牛之非牛也(四十一),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主言:牛羊之异在有齿无齿,然既合而为一,若径谓羊非羊,牛非牛,未可也。以其虽不皆有齿而实相类也。】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同有角,其合而为一,若径谓之牛,则其半是羊;径谓之羊,则其半是牛,亦不可也。以其虽有角而实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
  
  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羊牛有角而马无角,马有尾而羊牛无尾,故羊牛合而为一既非羊非牛更非马也。所以非马者,无马在其中也。所以无马者,以其虽非两边皆羊,虽非两边皆牛,而实为羊牛二物合成,仍是羊牛而非马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旧注云:所以举是羊牛者,假斯类之不可以定左右之分也。】
  
  牛羊有毛,鸡有羽。牛羊与鸡类之不同,此其一也。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鸡足三,【鸡二足,牛羊四足而别,有所以能行者,为一足,故鸡足三,牛羊足五。此即臧三耳之说也。牛羊与鸡,类之不同,此又其一也。】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但以类之不同,非别有非鸡之故也。】
  
  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旧注:故等马与鸡,宁取于马,以马有国用之材,而鸡不材,其为非类审矣。】举是乱名(四十二),是谓狂举(四十三)。【言鸡虽不材,仍非二物合成。若牛羊合而谓之鸡,是谓狂举也。】
  
  曰:他辩。【旧注:又责以以他物为辩也。】
  
  曰: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以』,犹『与』也。青与白分置二处,则非黄非碧也。此所辩举黄之说与前所辩同意,举碧之说则更进一意。碧为青白合成也。】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旧注:夫青不与白为青,而白不与青为白,故曰『不相与』。青者,木之色,其方在东;白者,金之色,其方在西。东西相反而相对也。东自极于东,西自极于西。故曰『不相邻』也。按:东之西即西之东,故曰『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释上云:反对及不害其方之故。】若左右不骊。
  
  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故强寿矣。【旧注:骊,色之杂者也。按:若青白分置左右而不杂,则不能使白变青,青变白,又安能变黄哉?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