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4-佛藏 -09_戒律宗

40-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芝园遗编-宋-道询*导航地图-第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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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彼立萬境。謂婬則三道。盜則四主。觸目現前。人心對望。名為境也。事法不爾。未必境現。但是二教所詮。若止若作。一切事法即是其體。莫非於此心起違順。持犯斯作故。今立體與彼懸殊。可更思議。

  問。縱云萬境。理有何失。

  答。舉戒以說。境或有無。良難定指。自有無境而成犯者。如忽起婬心。犯重吉羅。若據此罪。但是心犯。不待境現。或有對境不成犯者。如諸戒開通中。或有緣故。雖對前境。不名為犯。如掘.壞等戒。可以類通。或有一犯緣多境。義互闕者。如大妄語。為前人是境。為口說是境。若云所說聖法是境。且身造口業。不假口言。得大重罪。則言非境也。若云前人是境。屏處說聖。亦得重吉。則人非境也。媒.房等戒。境亦難定。略提二三。

趣知而已。具此諸異。境不可立。

  問。若如上釋。如諸戒後皆明境想。云何而言境不可立。

  答。律教詮相。各有所明。豈得混然。雷同一用。由諸戒後。將心對論。假名作境。顯持犯相。既約心對論。則知必待起心對治前境。始可名持。起心陵犯前境。始得名犯。應知心對境時。可名為境。故諸戒末。心境對談。事法不爾。未持未犯居二教中。自名為體。猶慮未了。敢以喻陳。如世俗刑條在編冊。但名刑法。其間不無假事顯相(如今之事法是也)。必有民犯。隨彼所對。約科治法(如上境義)。於此又知事法體通。萬境局狹。何以故。

由對境則體具。不對則體滅。可以明也。

  問。萬境為言。觸途皆是。云何上云境是局狹。

  答。為體是局。望時甚通。時由通故。又不可立。何謂時通。如佛未出世。雖有萬境。未有持犯。故出世已。最初行非。不名犯戒。是知萬境持犯不生。由佛制後。事法顯彰。方有持犯。又作持中。一切善法。佛未制前。無違教過。亦由制後。持犯始生。豈非萬境通漫邪。是則事法為所持犯體。於茲又明。

  或救會正者問曰。會正萬境。與今事法。體無有異。但將境名。召事法耳。

  答。祖師明指事法。何得輙自改張。況事法萬境。名體天別。如上分析。安可濫同。彼又曰。境召事法。正符鈔文。事法為體。義亦無爽。答。會正記中。科判已乖。若作此救。揚其醜耳。彼將體狀一門。大分為二。一彼言能持下。直至攝生義足以來。科云明能所二種體狀。二從今分二教下。直至末文。科云辨二種相攝分齊。明知彼認攝生義足已前。立二種體狀已。竟與下相攝分齊一科。都不相涉。且今分二教下。正明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