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具修威儀。心生捨衣之念。手捧所受之衣。應如是說)。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今捨(一說)。
二念受三衣法
(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受(三說。餘二衣等。受捨亦爾)。
三念捨坐具法(儀式如前)
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先受持。今捨(一說)。
四念受坐具法
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
五念捨應器法
善見律云。若無人時。獨受持鉢。即准上文。先捨後受(儀式如前。應如是說)。
我比丘(某甲)。此鉢多羅。先受持。今捨(一說)。
六念受應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