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如上。乃至九條。七條。三。二。長短。攝葉。褋葉。及與縵作。隨時所說。若缺餘二衣。三衣互受。准上可知。至於五衣。有二十種從法。七衣有二十二種。大衣有六種。詳閱作持。則可知矣)。
四捨尼師壇法
十誦律云尼師壇不應受單者。離宿。得突吉羅。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但懺罪。律諭。制受闕文。准義應加。既有受法。亦必有捨。
(若尼師壇。隨身坐臥。年久破壞脫落。欲作新者。應先捨。後受。如前儀式。持具對一比丘捨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先受持。今捨。
(一說所對者言)善。(答)爾(一拜而却)。
五受尼師壇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所對者云)善。(答)爾(儀式如前)。
六捨鉢多羅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鉢多羅。先受持。今捨。
(一說)。
七受鉢多羅法
律無受法。准十誦云。若捨過受新。應如是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