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說略教。普被聞修。次據文定。經中初偈。明言於忍。第五放逸。疏判增忍舉二例餘。則七偈行相。非內凡而不可及也。且內凡四位。煖頂於行尚有退失。業疏引多論云。於戒不羸。始終堅固。知是內凡者。乃忍及世第一也。前二行淺。違略起非。故佛為鈍。制廣補之。若據二教。本制之緣。略唯被利。廣為鈍興。末世多鈍。略本無用。但以。時雖不競。機變難倫。儒中尚云。五百年有王者興。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況佛法中。聞教開解。
待時托緣。悟入前後。豈容測量。略教末世。豈無當機之人。故疏云。微被少機。不可不用。又云。且順別機。故須後說。略教行在內凡。末世既稀。故云少也。間有依奉。與鈍不同。故云別也。三者諸文或有二教通被利鈍之語。及疏(四下)云。故列七法。同成一禁。又云。通有攝心之能。理須齊奉。故曰是中應當學。(文)雖云通被。而有當機。不當機之異。雖云齊奉。而有結犯不結犯之殊。且佛制並陳。意使齊奉。豈簡利鈍。況七佛偈。
攝心入道之要。前機誰不願。依但行功既淺。力分不堪。機教既不相當。有違不名。為犯不妨。微有攝心之益。故曰齊奉。利是當機。聞必依修。違定結犯。理當然也。若論廣教。起雖為鈍。一制之後。聖凡利鈍。悉須稟行。違教結犯。未見開利。阿難懺七吉羅。豈不明耶。四者。
問內凡利器。唯稟略耶。兼奉廣耶。
答。廣略俱也。豈有上根。故違教制。如上已明。
問。未落廣教。其相如何。
答。鈍根之人。略非當機。違則無犯。故不須論。利是當機。違有濫廣。應究起心。對於二教。犯相自別。犯略之時。於廣無違。故云未落也。或可違略縱心。自此滋慢。致後犯廣。初違略時。未即犯廣。故云未落也。
問。利機於廣。如何持護。
答。據事鈔持犯篇說。內凡等人。持奉別脫。名護根戒。此但通攝六根故也。
問。約心持犯。為重緣。為瞥爾。
答。且據教限。為重緣也。向在日山曾出。今於福源又書。且略提利鈍廣略。相濫之義。餘見疏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