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明戒律之文。判為隨經之律。如斯攝屬。行有所歸。然今一家。約教釋文。則唯歸律藏。被機修奉。而觀行兼明。苟若各專一隅。何為高達者乎。
問。輔行云。南山亦云無生懺法。總別三種(如前所列)。乃至云。南山此文。雖則有據。然第一判屬小乘。小乘且無懺重之理。況復此位已隔初心。第二第三。復屬菩薩。及以佛果。凡夫欲依措心無地。乃至云。判位太高。初心無分。高位無罪。何須列之等(文)。此文傳久。其義如何。
答。荊谿尊者。一代宗師。人天眼目。教門抑揚。無非利物。豈悠悠者。而可議哉。然晚學相承。故多妄說。既忝學徒。無宜緘默。今略敘明。知我心者。無咎加焉。初云。小乘無懺重理者。此語自謂依律羯磨。懺初篇罪。不復本淨。故云小乘無懺重理。彼以此義。而行立觀。兩無交涉。蓋不曉化制之殊也。
問。律有羯磨許懺。初重何得言無。
答。祖師云。就律文中。懺重之相。雖非足數。有可収理。盡形學悔等。靈芝云。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壞體。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也。非謂不許等。
問。懺之既淨。何不足數。
答。事鈔云。懺本清淨。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否隨意也。
問。既不足數。開懺何為。
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故。得入僧中。同於財法。但不足數。又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得無益耶。
問。上引荊谿謂南山小乘理懺。不滅重罪。立之無益。其義如何。
答。荊谿意謂。欲滅四重五逆之罪。須依普賢方等大乘理懺。故行此位立而無益。然不知四重等。律制之罪。設依大懺。亦所不滅。小教無生不滅可知矣。而荊谿不曉南山立意。妄為破斥。然南山依律示六聚懺法。而懺制罪。據經列三位。理觀為除化業。意使化制雙行。罪業俱遣。何甞獨以空慧。而懺四重耶。今更因明。化制犯懺相。須略分二意。一者犯意二者懺意。言犯意者。且婬殺等過。體是十惡。本有之愆。化教亦禁。佛為出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