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鈔云。對事造(去呼)修。以名止犯。疏又云。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等。是則據文立號。絲毫無妄。
問對事造修。何名止犯。
答。此示教行雙持犯義。略見前釋。廣在諸文。
問。怠而不修即止。息不作。此止何得兼作。
答。不修之名。通作不作。此據造作。故違教制。即是不修。如不乞不說。豈不然耶。行宗云。事法止犯。於善事法。故違不作。(文)亦是此義。不可錯消。
問。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體通善惡事法。雖通善惡。望作義一。故無異號。但名作犯止犯一位。論犯義別。一於教行愚昧。二故違教制。據斯以分。乃立二目。請究祖懷。必不徒爾。次決不學。
問。不學止犯。通惡事法否。
答。如作婬盜犯根本。外更得不學無知二罪。豈不通耶。
問。不學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學無知歷四行二九。豈不通耶。但持有等差。義須詳示。當知利器精持。方得名為學者。設有疑妄。並開不犯。不學無知。唯結不學。然不學人。亦有三品。疏鈔具顯。此不繁引。雖是不學。對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學無知。資持云。非謂不學一向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止。故兩分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