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敬主護人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徑過。
凡禮拜。須清淨盥漱。露頂跣足早起。及三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是潔淨。禮便得罪。中央者。是主法之位。雖前戒亦不得占。況沙彌耶。言住持者謂動靜不移曰住。古今不失曰持。乃弘揚正法之人。即善知識也。然佛法東漸。四百餘載。而達磨大師方至。又八傳而至百丈。在前惟以道相授受巖居穴處。未有住持之名。百丈禪師。因緇素問道鱗集非崇其位。則師法不尊。而住持之名。自此為始。又住持者。謂修戒定慧。以為持法之資。
秉僧德行。以為持法之具。資具皆善。可以持而住之也。寶訓。密庵傑曰。住持有三莫事。繁莫懼。無事莫尋。是非莫辯。達此三者。方可名為住持也。中央之位。豈偶然哉△不得向彼頭前徑過者。徑過。直往也。其義有二。一。恐妨禮佛正觀。二。恐足起塵[土*孛]。觸彼頭面。令他煩惱。
二具儀無染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虗。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合掌而不合指。故曰參差。合指而不合掌。故曰中虗。指插鼻中。太高落在胸下。太低。合在當胸。故曰得所。然參差中虗插鼻高低。皆由心散怠慢。儀不中節。有失觀瞻也△非時禮拜者。除朝暮同眾禮拜之外。若自禮。則不合眾規。違逆僧制。故不得也待人靜時者。則無礙于人不令動他心念也。但私自禮佛。雖是好事。亦不得招搖做勢。顯異惑眾。
三尊師重法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後遠拜○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並拜者。謂與師並肩齊拜也。尊卑上下。不可紊亂故不得也。隨後。謂在師之身後。亦不宜逼近。故曰遠也△師拜人者。謂凡師與人作禮。非是前輩耆宿。即是師長道友。不得與師同拜者。禮別尊卑故△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者。同類禮。則失尊師之敬。受人拜。則失自卑之儀。古德云。佛前受人禮拜。大不吉祥。況沙彌年少。正在學地。當禮拜於人。不得受人禮拜也△己手持經像者。經像。乃人天所尊。手持經像。即佛在手。凡遇尊長耆宿。

